田庄煤矿“4.2”放炮事故.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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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田庄 煤矿 4.2 放炮 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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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庄煤矿“4.2”放炮事故2004 年 4 月 2 日 1 时 30 分,临沂矿务局田庄煤矿采煤二区在 11705 工作面回采时,发生一起放炮事故,死亡 1 人、重伤 1 人,直接经济损失 5.8万元。事故的直接原因:宋付友、郭召东在处理瞎炮时违章作业,打眼过程中钻头钻到瞎炮上发生爆炸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煤矿安全规程与11705 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均规定:处理瞎炮时,必须在距拒爆炮眼 0.3 米以外另打与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事故的间接原因:1、区队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四十二条与11705 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均规定:处理拒爆、残爆时,必须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但是当班发现瞎炮后,班长任广祥安排放炮员金继伦重新连线放炮,在未引爆的情况下,安排打眼工宋付友、采煤工郭召东二人重新打眼,装药起爆处理瞎炮,然后去从事其它工作,没有在现场指挥处理。2、矿没有对所有电雷管逐个做全电阻检查,致使该工作面经常出现瞎炮也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零九条规定:电雷管在发给爆破工前,必须用电雷管检测仪逐个做全电阻检查。矿只是对电雷管进行数量极少的抽查。3、工作面劳动组织不合理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处理拒爆、残爆应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与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该工作面在生产组织上,采取“放交班炮”的组织方式,致使当班放炮出现的瞎炮不能当班及时处理,留到下一班处理时,下一班的人员难以很清楚地了解瞎炮的准确位置和炮眼角度等,因而埋下了事故隐患。4、职工安全培训和教育不到位是事故发生的又一重要原因。班长、工人的安全生产意识差,没有按照规程要求处理瞎炮,导致事故的发生。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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