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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济南东城新实业有限公司“12·3”较大坍塌事故案例.docx

  • 上传人:一***
  • 文档编号:101457
  • 上传时间:2022-02-22
  • 格式:DOCX
  • 页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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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济南 东城 实业有限公司 12 较大 坍塌 事故 案例
    资源描述:
    济南东城新实业有限公司“123”较大坍塌事故案例2016 年 12 月 3 日 15 时 30 分左右,济南东城新实业有限公司在济南高新区东区街道办事处白谷堆村翻建厂房时发生坍塌事故,造成 5 人死亡、4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 2800 余万元。一、事故发生经过2016 年 12 月 3 日 15 时 30 分左右,济南高新区白谷堆村村民李清祯自建厂房发生坍塌,坍塌面积约 800 平方米。事故发生时,现场有 16 人正在施工,其中楼内 11 人、楼外 5 人。事故发生后,楼外 5 人及楼内 2 人及时逃离,其余 9 人被困。事故共造成 5 人死亡,4 人受伤。二、事故原因和性质(一)直接原因该建设项目结构体系严重不合理,整体性差,项目基础局部沉降后采取补救措施不当,导致中柱失稳,造成厂房坍塌。具体直接原因分析,见附件 3鉴定报告 。(二)间接原因1.建设方未取得相关建设手续,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民间个体施工队伍,凭经验绘制项目草图、确定施工方案,违法组织施工建设,组织他人冒险作业。2.承建人未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施工资质及相关证照,土建工程混凝土基础浇注及钢结构焊接质量均不达标。施工现场缺乏有效的安全管理,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施工现场无专业的施工安全和质量管理人员现场监督检查。(三)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济南东城新实业有限公司“123”较大建筑施工坍塌事故是一起非法建设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三、对企业及企业相关人员的处理情况(一)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1.李清祯,济南东城新实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建设项目所有人和发包人,非法组织施工建设,并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民间个体施工队。施工期间组织他人违章操作、冒险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涉嫌刑事犯罪,2016 年 12 月 4 日已被刑事拘留。2.刘民,济南东城新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凭经验参与建设项目草图设计并确定施工方案,现场安全管理不严格,指挥工人违章操作、冒险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涉嫌刑事犯罪,2016 年 12 月 4 日已被刑事拘留。3.李朝斌,协助李清祯、刘民组织项目施工,凭经验参与建设项目草图设计并确定施工方案,现场指挥工人违章操作、冒险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涉嫌刑事犯罪,2016 年 12 月 4 日已被刑事拘留。4.卢开锋,建设项目土建施工负责人,无资质非法承揽工程并组织施工,盲目听从他人指挥,组织工人违章操作、冒险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涉嫌刑事犯罪,2016 年 12 月 4 日已被刑事拘留。5.郭维村,建设项目钢结构施工负责人,无资质非法承揽工程,雇佣无电气焊资格证人员施工作业。盲目听从他人指挥,组织工人违章操作、冒险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涉嫌刑事犯罪,2016 年 12 月 4 日已被刑事拘留。6.马勇,男,中共党员,现任济南高新区东区街道办事处经济发展保障办公室执法中队小组长,涉嫌玩忽职守犯罪,已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由当地纪检监察机关或有管辖权的单位及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7.孟庆强,男,中共党员,现任济南高新区东区街道办事处经济发展保障办公室主任助理,涉嫌玩忽职守犯罪,已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由当地纪检监察机关或有管辖权的单位及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二)相关行政处罚1.济南东城新实业有限公司,依据安全生产法 、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 13 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责成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处 69 万元罚款;责成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2.李清祯,济南东城新实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依据安全生产法 、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 13 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责成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照全省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9 倍的标准,依法予以处罚。3.刘民,济南东城新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依据安全生产法 、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 13 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责成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按照全省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9 倍的标准,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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