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分享赚钱 收藏 举报 版权申诉 / 5
1

类型常州市欧汇压缩机配件厂“2·8”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docx

  • 上传人:一***
  • 文档编号:101467
  • 上传时间:2022-02-22
  • 格式:DOCX
  • 页数:5
  • 大小:13.97KB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关 键  词:
    常州市 压缩机 配件厂 一般 坍塌 事故 调查报告
    资源描述:
    常州市欧汇压缩机配件厂“28”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2018 年 2 月 8 日, 位于雪堰镇的常州市欧汇压缩机配件厂在组织翻建厂房的过程中,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 1 死 1 伤。事故发生后,根据安全生产法 、 建筑法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第 493 号令)等有关规定和武进区人民政府(武政复200782 号) 文件的要求,武进区安监局会同区监察委、 武进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区住建局等有关部门依法组成事故调查组(具体名单附后) ,对事故进行全面调查。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 依法依规、 实事求是、 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事故单位概况常州市欧汇压缩机配件厂(以下简称:欧汇配件厂) ,成立于 1997 年 6 月12 日, 注册地址: 武进区雪堰镇南山村 (经营场所: 武进区雪堰镇共建村) ,类型: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殷春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6283022665,经营范围:压缩机配件、铁铸件制造,机械零部件加工等。该厂有两处经营场所,事故发生在位于共建村的厂区,该厂区自2018 年 1 月 1 日起开始出租,欧汇配件厂不从事生产。(二)事故厂房翻建情况2018 年初大雪, 欧汇配件厂铸造造型车间北侧用于堆放铸造砂的厂房被压塌(钢结构彩钢瓦屋顶) ,欧汇配件厂向共建村委报告厂房坍塌情况并提出要改建,村委派员到现场拍照进行核实未有异议。于是欧汇配件厂联系同村包工头吴开奇组织翻建。双方口头约定在原坍塌的钢结构厂房原址翻建砖瓦结构厂房(单层厂房、砖混结构、共 3 间,约60 平方米) ,由吴开奇负责人工,材料由欧汇配件厂购买。双方未签订任何书面合同以及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吴开奇组织人员于 2 月 5 日进场施工。二、事故发生简要经过及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情况(一)事故发生简要经过2018 年 2 月 8 日上午,吴开奇组织殷伟庆、殷仁益、王晓东、殷菊生、吴岳云、殷叔平等人来到欧汇配件厂继续翻建厂房施工。8 时 02 分,殷伟庆和殷仁益在桁条(三根桁条紧靠架设,高度约 3 米)上浇筑天沟时,脚下的一根桁条突然翻转掉落,导致天沟坍塌、殷伟庆和殷仁益坠落地面,掉落的桁条将殷伟庆砸伤。(二)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开展应急救援,将伤者送至潘家医院后急转武进医院南院抢救。殷伟庆胸部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殷仁益肋骨骨折经抢救无生命危险,于 2 月 22 日伤愈出院。接到事故报告后,区安监局、武进公安分局、区住建局、雪堰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先后派员赶赴事故现场,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和应急处置,要求全力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2018 年 2 月 10 日,欧汇配件厂与死者家属就善后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善后工作得到妥善处理,维护了社会稳定。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1、死者简况殷伟庆,男,汉族,58 岁,瓦工,武进区雪堰镇人。2、伤者简况殷仁益,男,汉族,52 岁,瓦工,武进区雪堰镇人。2、直接经济损失:约 108 万元。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一)直接原因事发前桁条与柱头之间无拉接,三根桁条未捆绑牢固,导致殷伟庆和殷仁益两人盲目站在桁条上浇筑天沟时其中一根桁条失稳翻转、天沟坍塌,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二)间接原因1、包工头吴开奇不具备建筑施工的相应执业资格,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管不力,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配备高处作业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未及时消除桁条未固定到位的事故隐患。2、欧汇配件厂将厂房翻建工程发包给无证无照且不具备建筑施工执业资格的吴开奇, 双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管不到位。(三)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欧汇配件厂翻建厂房工地发生的“28”一般坍塌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1、包工头吴开奇不具备建筑施工的相应执业资格,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管不力,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配备高处作业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未及时消除桁条未固定到位的事故隐患,违反了建筑法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 建议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2、欧汇配件厂将厂房翻建工程发包给无证无照且不具备建筑施工执业资格的吴开奇个人,未与施工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明确双方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对施工现
    展开阅读全文
    提示  安全人之家所有资源均是用户自行上传分享,仅供网友学习交流,未经上传用户书面授权,请勿作他用。
    关于本文
    本文标题:常州市欧汇压缩机配件厂“2·8”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docx
    链接地址:https://www.aqrzj.com/doc/101467.html

    友情链接

    VIP会员
    加入vip,免费下载文档!
    微信客服
    服务号
    意见反馈
    点击发送邮件给我们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