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残余采矿的安全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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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残余 采矿 安全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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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余采矿的安全要求》讲解了在进行残余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必须遵循的一系列安全规定与措施。该文档强调原经营单位需要明确规定开采范围,确保转让采矿权不会对现有系统造成干扰或引发资源纠纷,并且接受单位不得越界开采。转让方有责任评估接收方的开采能力,只有在确认具备相应能力后才可转让采矿权。转让单位还需提供详尽的地质资料和安全生产注意事项,特别是关于有水空区溶洞位置的信息。对于废弃时间较长的矿井或中段,在进行残采前,要熟悉原有系统的布局情况,修复已破坏的井巷、硐室,确保通道安全及必要通风条件。文档还指出严禁随意挪用或搬动废旧采场中的支护材料,一旦发现这些材料腐烂破损应及时加固更换。进入废旧采场前需检查井巷及支护稳定性、空气条件,处理不安全因素后再开始采矿。在老空区内或矿柱上采矿时,应严格控制爆破用量以防止大规模冒落灾害,同时个体户集中采矿地段放炮时须通知周边人员,避免冷炮伤害他人,并建议规定统一放炮时间,但避免同时起爆形成大规模爆破。此外,在补充探矿、采矿井巷时应避开有水的老空区或溶洞。
《残余采矿的安全要求》适用于所有涉及残余矿产资源开采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原经营单位、转让采矿权的单位以及接收单位或个人。这份文件特别针对那些从事地下矿山残余资源开采活动的企业和个体矿工,旨在为他们在实际操作中提供具体的安全指导,确保在进行残余矿产资源开采时能够遵守相关安全规定,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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