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安全责任追究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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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 安全 责任 追究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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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医疗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明确医疗纠纷的责任,警醒有关 责任人员,保障病人及医院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医疗纠纷的评析对象: 一、凡因任何原因引发的发生补偿的所有医疗纠纷(包括医药费 用减免) ; 二、虽无补偿,但已在院内外造成严重影响的医疗纠纷。 第三条 医疗纠纷的评析内容: 一、医疗纠纷的原因及性质。 二、医疗纠纷的评析结果:可以避免、存在缺陷、不可避免。 第二章 医疗纠纷性质的认定 第四条 医院在纠纷处理终结后 20 日内由医疗纠纷领导小组及有 关业务骨干进行认真的评析,按情节及后果,认定纠纷性质为可以避 免、存在缺陷或不可避免。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认定为可以避免的医疗纠纷: (一) 、上级医疗事故专家鉴定组鉴定属医疗事故的。 (二) 、由其他缺陷直接导致的医疗纠纷。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认定为存在缺陷的医疗纠纷: (一) 、在整个诊疗护理过程中,存在医疗管理缺陷、医德医风缺 陷或其他缺陷,但够不上“可以避免”的医疗纠纷; (二) 、存在医疗缺陷,但该缺陷与不良后果无直接因果关系。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三、符合下列条件,应认定为不可避免的医疗纠纷: (一)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六种不属医疗事故的情形。 (二)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无过失,由难以预见或虽在预 料之中,也已采取了预防措施,但终因难以防范的原因而导致的医疗 意外。 四、司法鉴定结论为医院有责任的可认定为可避免的纠纷,也可 认定为存在缺陷。 五、对于一些特殊情形的医疗纠纷由医疗纠纷领导小组酌情认定。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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