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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docx

  • 上传人:人***
  • 文档编号:10657
  • 上传时间:2021-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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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流通 环节 食品安全 监督管理 办法
    资源描述: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维护食品市场秩 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 施条例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流通环节食品经营, 应当遵 守本办法。 第三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 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 品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 食品安全。 食品经营者对其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承担 社会责任。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法律、 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 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当地人民政府 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与其他食品 监督管理部门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 承担责任。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食品经营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进 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第八条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照法律、 法 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为公众咨询、投诉、举报提供 方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食品经营中违 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了解食品流通安全信息,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 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食品经营 第九条 禁止食品经营者经营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 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 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 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 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 群的主辅食品;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 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 其制品; (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 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 (十一)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 第三款规定的食品; (十二)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 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进口的预包装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对因标签、 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停止经营的 食品, 在食品生产者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 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生产者采取的补救措施。 第十条 从事食品经营,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 ,凭 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未取得食品流 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不得从事食品经营。 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的,食品 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 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 并向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 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第十一条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 制度,组织职工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规章、标准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并建立培训档案;配备专职或者兼 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 经营活动。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第十二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和健康档案制度。食品经营从业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 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其检查项目等事项应当符合所在地省、 自治区、 直辖市的规定。 患有 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规定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疾病的从业人员, 不得从事接 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十三条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 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如实记录食品的 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 货日期等内容。 鼓励其他食品经营者按照前款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 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 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 查验记录,可将有关资料复印件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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