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领导干部事前责任追究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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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领导干部 事前 责任 追究 制度
- 资源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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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事前责任追究制度》讲解了对重大、特别重大及以上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重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矿长(厂长、经理)的规定。该制度严格按照国务院23号令第五条规定执行,要求各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轮流到井下跟班作业,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升井,未按规定执行者将受到严厉处罚,包括撤职和以一般人员对待,终身不能在公司任职。制度还规定,分公司所辖生产范围内发生一人以上死亡事故,除因病或非工作死亡外,相关责任人将被撤职处理,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违反操作规程、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以及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行为,根据职务不同给予罚款、停职检查等处罚。针对作业场所CO浓度超标、风速不达标、主扇风机运转、民爆器材管理、溜井漏斗卡漏、竖井提升超载运行、绞车钢丝绳问题、防坠器试验以及井下电缆使用等方面的具体违规行为,制定了详细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停职检查等。所有规定自2010年8月21日起执行。
《领导干部事前责任追究制度》适用于矿山、冶金、化工等高危行业的企业领导层及管理人员。它为这些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方针,确保各级管理人员能够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该制度不仅适用于企业的日常安全管理,也适用于应对突发安全事故时的责任追究,旨在通过严格的惩罚机制,促使企业管理层重视安全生产,预防事故发生,保障员工生命安全。此外,该制度同样适用于涉及地下作业、危险化学品储存运输等具有较高风险的工业领域,确保这些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符合国家法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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