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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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煤矿安全 监控 系统管理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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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讲解了城郊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体系与机构设置,明确指出矿总工程师负责全面管理,而分管“一通三防”的副总工程师则负责具体的业务指导。该规定强调了煤矿应建立健全的瓦斯事故应急预案、安全监测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及值班制度等规章制度,并成立监控信息中心以确保安全监控系统的正常稳定运行。同时,规定中还详细描述了生产技术科、安检科、机电科等部门在安全监控系统中的具体职责,以及调度室对收集到的安全监控信息进行分析处理的重要性。此外,本规定涵盖了安全监控人员持证上岗的要求,明确了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中关于安全测控仪器的具体要求,如种类、数量、位置、电缆敷设和断电区域等,确保开工或投产前必须装备完善的安全监控设备。对于监控设备的安装、拆除及调试工作,规定提出了详细的流程和标准,包括提前提交申请单、配合安装拆除工作、设备下井前地面调试合格等,并且明确了各类型传感器、报警器及分站的设置原则和安装位置要求,确保其能正确反映被测物理量的状态。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适用于城郊煤矿及其他具备相似条件的煤矿企业。它为煤矿企业的安全管理提供了详尽的操作指南,特别是针对那些需要严格控制瓦斯灾害风险的企业。本规定不仅适用于煤矿内部的安全监控管理部门,也适用于参与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建设和维护的相关工程技术人员。此外,本规定同样适用于煤矿生产技术科、安检科、机电科等科室,这些部门在日常工作中需共同承担起对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和监督责任。通过遵循此规定,相关企业和部门能够确保安全监控系统的有效运行,从而保障矿井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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