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综合防尘责任追究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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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综合 防尘 责任 追究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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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防尘责任追究制度》讲解了矿井综合防尘工作的责任分配和管理机制。该制度明确了从矿长到各业务部门在综合防尘工作中的具体职责,矿长作为第一责任者对综合防尘工作负行政领导责任,党委书记及副书记承担教育责任,总工程师和技术人员负责技术管理。副矿长根据分管范围承担相应行政领导责任,安监处、通防科等相关部门则分别从监督、技术和直接管理等方面承担责任。此外,文件还规定了未将综合防尘纳入工程验收、计划管理和作业规程审批时的责任归属,并且强调了施工现场防尘管理牌板的使用规范以及违反规定的处罚措施。对于职能部门与生产单位之间的挂钩制度进行了描述,确保各部门之间协调合作,共同推进综合防尘工作。同时,制度明确了上级检查不达标时对领导小组成员的责任追究,以及全矿各单位主管、党支部书记和技术主管的具体责任,最后指出根据不同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经济处罚乃至刑事责任。
《综合防尘责任追究制度》适用于煤矿企业内部,尤其是涉及矿井综合防尘工作的各个层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它为这些人员提供了明确的行为准则和责任界定,有助于确保每个岗位都能清楚自身在综合防尘工作中的角色和任务。无论是矿长、党委书记还是基层区队工作人员,都能够依据此制度了解各自应履行的职责,从而有效预防和控制煤尘危害,保障职工健康和生产安全。这一制度不仅适用于煤矿开采过程中的采掘区队,也涵盖了与之相关的所有业务部门,如安监处、计划科、生产技术科等,确保整个矿井综合防尘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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