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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皂素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425-2006部分代替GB 8978—1996.pdf

  • 上传人:人***
  • 文档编号:11188
  • 上传时间:2021-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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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皂素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425-2006 部分代替GB 89781996 皂素 工业 水污染 排放 标准 GB 20425 2006 部分 代替 8978 1996
    资源描述: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部分代替 皂素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发布实施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总 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 布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皂素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发行 (北京崇文区广渠门内大街号) 网址: 电子信箱: 电话: 印刷厂印刷 版权专有 违者必究 年月第版开本 年月第次印刷印张 印数字数千字 统一书号: 定价: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公告 年 第号 为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保护环境,保障人 体健康,促进科技进步,现批准 皂素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由我局与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皂素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 ) 按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本标准自年月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国家环保总局网 站() 查询。 特此公告。 ( 此公告业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孙晓康会签) 年月日 前言 为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洋环境保护法 ,促进我国皂素工业的可持续发展和污染防治水平的提高,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 平衡,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皂素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执行本标准,不再执行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 )中相关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按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武汉化工学院、湖北省环保局、湖北省十堰市环保局。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目次 前言 适用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定义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采样与监测 其他控制措施 标准实施与监督 皂素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适用范围 本标准分两个时间段规定了皂素工业企业吨产品日均最高允许排水量,水污染控制指标日均浓 度限值和吨产品最高水污染物允许排放量。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皂素和只生产皂素水解物的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皂素工业建 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控制与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生产线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生产线 的管理,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 护法第三十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中的条文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海水水质标准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水质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水质 铵的测定 蒸馏和滴定法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水质 氯化物的测定 硝酸银滴定法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水质 色度的测定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定义 皂素工业企业 指利用黄姜、穿地龙等薯蓣类植物以及剑麻、番麻等各种植物为原料通过生物化工方法生产成 品皂素或水解物的所有工业企业。其皂素产量和吨产品排污量以月为单位进行核算。 水解物 指通过酸解过程、洗涤并干燥后形成的皂素与渣的混合物。 排水量 指在生产的酸解过程中的洗涤液及允许排放的原料冲洗水的总排放量。 洗涤液 指在生产过程的酸解后分离得到的液体和直接用于洗涤水解物的各次工艺用水。第一次洗涤液 是指酸解后分离得到的液体,也称 “ 头道液” 。 原料冲洗水 指在黄姜、穿地龙等植物原料的粉碎过程中直接用于冲洗的生产用水。 冷却水 指从水解物中提取皂素过程中起间接冷却作用回收汽油的工艺用水。 皂素渣 指用汽油等萃取剂从水解物中提取皂素后残留的固形物。 现有皂素企业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建成或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企业。 新建皂素企业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新建、改建、扩建皂素企业。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现有皂素企业 年月日至年月日,执行表的规定;自年月日起,执行表的规 定。 新建 ( 包括改、扩建)皂素企业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表的规定。 表现有皂素企业水污染排放控制限值 污 染 物 项 目 化学 需氧量 () 五日生化 需氧量 () 悬 浮 物 () 氨 氮 氯 化 物 () 总 磷排水量 值 色度倍 标准 限值 注:产品为皂素;总磷、色度为参考指标。 表新建皂素企业水污染排放控制限值 污 染 物 项 目 化学 需氧量 () 五日生化 需氧量 () 悬 浮 物 () 氨 氮 氯 化 物 () 总 磷排水量 值 色度倍 标准 限值 注:产品为皂素;色度为参考指标。 采样与监测 采样点 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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