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2020(代替 GB 18484—200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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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2020(代替 GB 18484—2001)讲解了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的选址、运行、监测和废物贮存、配伍及焚烧处置过程的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以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该标准旨在通过规范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的技术和管理要求,减少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主要内容包括:完善危险废物的定义,增加焚烧炉高温段、测定均值、1 小时均值、24 小时均值、日均值、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现有焚烧设施和新建焚烧设施的定义;修改焚烧残余物、烟气停留时间、焚烧炉、焚烧炉温度、焚烧量、焚毁去除率等术语和定义;优化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的选址要求;调整焚烧物要求及焚烧设施排放污染物的监测要求;增加焚烧炉烟气一氧化碳浓度技术指标;取消烟气黑度排放限值指标;补充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在线自动监测装置、助燃装置的要求及运行要求;取消对危险废物焚烧设施规模的划分;完善污染物控制指标和排放限值要求;删除多氯联苯、医疗废物专用焚烧设施污染控制要求。本标准还规定了污染物排放限值的基本要求,并允许地方省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制定更严格的地方标准。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适用于现有危险废物焚烧设施(不包含专用多氯联苯废物和医疗废物焚烧设施)的污染控制和环境管理,以及新建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的设计与施工、竣工验收、排污许可管理及建成后运行过程中的污染控制和环境管理。已发布专项国家污染控制标准或者环境保护标准的专用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应执行其专项标准。危险废物熔融、热解、气化等高温热处理设施的污染物排放限值,若无专项国家污染控制标准或者环境保护标准的,可参照本标准执行。本标准不适用于利用锅炉和工业炉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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