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2008代替GB 16889-199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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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2008》讲解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治生活垃圾填埋处置造成的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该标准详细规定了生活垃圾填埋场的选址要求、工程设计与施工要求、填埋废物的入场条件、填埋作业要求、封场及后期维护与管理要求、污染物排放限值及环境监测等。标准还补充了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要求,细化了基本设施的设计与施工要求,增加了可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共处置的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和医疗废物焚烧残渣、医疗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厌氧产沼等生物处理后的固态残余物、粪便经处理后的固态残余物和生活污水处理污泥的入场要求,并增加了运行、封场及后期维护与管理期间的污染控制要求。此外,标准还增加了污染物控制项目的数量,旨在促进地区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2008》适用于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建设、运行和封场后的维护与管理过程中的污染控制和监督管理。该标准的部分规定也适用于与生活垃圾填埋场配套建设的生活垃圾转运站的建设与运行。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适用于环境保护部门、城市管理部门、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营单位以及相关科研机构和检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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