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代替GB13223-200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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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讲解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标准和要求,旨在通过修订后的标准来加强环境保护,提高火电厂的排放管理水平。该标准详细规定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浓度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措施。主要内容包括调整了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设定了现有火电锅炉达到更严格排放限值的时限,取消了全厂二氧化硫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规定,增设了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此外,标准还明确了火电厂排放的水污染物、恶臭污染物和环境噪声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的固体废物应按照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进行鉴别、处理和处置。标准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替代了原有的《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0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适用于现有火电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火电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具体适用范围包括使用单台出力65 t/h以上的燃煤发电锅炉(除层燃炉、抛煤机炉外)、各种容量的煤粉发电锅炉、单台出力65 t/h以上的燃油和燃气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燃气轮机组的火电厂,以及单台出力65 t/h以上采用煤矸石、生物质、油页岩、石油焦等燃料的发电锅炉。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的燃气轮机组则执行本标准中燃用天然气的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标准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火电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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