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13 代替 GB 4915-200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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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13》讲解了水泥制造企业(含独立粉磨站)、水泥原料矿山、散装水泥中转站、水泥制品企业及其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该标准旨在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水泥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标准详细规定了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包括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氟化物、氨和汞等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并明确了监测和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标准还增加了散装水泥中转站的适用范围,调整了现有企业和新建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增设了重点地区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并取消了水泥窑焚烧危险废物的相关规定。新建企业自2014年3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15年7月1日起,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将按照本标准执行,不再执行GB 4915-2004中的相关规定。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13》适用于水泥制造企业(含独立粉磨站)、水泥原料矿山、散装水泥中转站、水泥制品企业及其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该标准不仅适用于现有企业的排放管理,也适用于新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企业,除执行本标准外,还需遵守国家相应的污染控制标准。标准还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的现有污染源管理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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