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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4-2012.pdf

  • 上传人:人***
  • 文档编号:11359
  • 上传时间:2021-03-27
  • 格式:PDF
  • 页数: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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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42012 炼钢 工业 大气 污染物 排放 标准 GB 28664 2012
    资源描述:
    ICS Z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 286642012GB 286642012 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steel smelt industry (发布稿) (发布稿) 本电子稿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2012-06-27 发布 2012-10-01 实施 环 境 保 护 部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环 境 保 护 部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发布 GB 28664-2012 I 目 次 前 言 . II 1 适用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 2 5 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 . 4 6 实施与监督 . 5 GB 28664-2012 II 前 言 为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 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 ,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炼钢工业 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炼钢生产企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 监测和监控要求。 为促进地区经济 与环境协调发展, 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引导炼钢工业生产工艺和污 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炼钢生产企业排放的水污染物、 恶臭污染物、 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 炼钢生产企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 不再 执行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6297-1996) 和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90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 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对 本标准已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环境保护部环 境标准研究所。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2 年 6 月 15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2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GB 28664-2012 1 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炼钢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监测和监控要求, 以及标 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炼钢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以及炼钢工业建设项 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保护设施设计、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 理。 本标准只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 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 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 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GB/T 15432-1995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67-2001 大气固定污染源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HJ/T 77.2-2008 环境空气和废气 二噁英类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 谱-高分辨质谱法 HJ/T 397-200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28 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39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本标准。 3.1 炼钢 将炉料(如铁水、废钢、海绵铁、铁合金等)熔化、升温、提纯,使之符合成分和纯净 度要求的过程, 涉及的生产工艺包括: 铁水预处理、 熔炼、 炉外精炼 (二次冶金) 和浇铸(连 铸) 。 3.2 现有企业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 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炼钢生产企业或生产 设施,含废钢加工、石灰焙烧、白云石焙烧。 3.3 新建企业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改、扩建炼钢工业建设项目,含 废钢加工、石灰焙烧、白云石焙烧。 3.4 标准状态 温度为 273.15K,压力为 101325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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