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煤矿科区队长保护生命安全七条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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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煤矿 队长 保护 生命安全 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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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科区队长保护生命安全七条规定》讲解了煤矿科区队长在保障职工生命安全方面所应遵循的七大核心规定。该文件阐述了科区队长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每位职工都能了解并执行相关规定,禁止违规生产行为。文中强调必须坚持正规循环作业和均衡生产,避免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情况发生。对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文中明确要求安全隐患需按照“五定”表进行整改,并实行闭环销号管理,不得在隐患未消除的情况下继续作业。同时,科区队长需要全面掌握作业地点的危险因素,告知工人相应的应急处置和防范措施,严禁强迫工人违章冒险作业。文件还指出必须坚持安全巡查,强化现场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及时制止工人违章作业,严禁瞒报、谎报或迟报重大事故隐患。另外,严格执行紧急情况停产撤人制度是必不可少的,一旦发现灾害征兆或险情,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在隐患未消除前不得恢复生产。最后,文中强调科区队长必须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严禁无证或证件失效上岗。
《煤矿科区队长保护生命安全七条规定》适用于煤矿行业的所有科区队长以及相关管理人员。它为这些人员提供了具体的行为准则,以确保他们在日常管理和生产过程中能够有效地保护职工的生命安全。此规定不仅适用于煤矿企业的内部安全管理,也适用于各级监管部门对煤矿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通过遵循这七条规定,可以有效提升煤矿企业整体的安全管理水平,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健康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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