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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刑法》修正案对照表.docx

  • 上传人:人***
  • 文档编号:11907
  • 上传时间:2021-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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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页数: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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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刑法 修正案 对照 对比 比照
    资源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 2020 年 12 月 26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1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2020 年 12 月 26 日 解读刑法修正案:没发生事故,也可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解读刑法修正案:没发生事故,也可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公司、企业必须要知道的刑事法律风险公司、企业必须要知道的刑事法律风险 安全生产一直是公司企业生产经营的重中之重,一旦发生安全事故,不仅 会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损失,企业相关责任人员有可能因此而构成犯罪并 承担刑事责任。 通常情况下,只有发生了重大事故的才会构成该罪,但随着刑法修正案十随着刑法修正案十 一的出台,即使没有发生事故,也有可能构成犯罪。一的出台,即使没有发生事故,也有可能构成犯罪。这反应了我国对企业 安全生产的高度重视和从严管理,需要引起广大公司、企业的高度重视。 2020 年 12 月 2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该修正 案将在 2021 年 3 月 1 日起开始实施。 修正案规定:修正案规定:“四、 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 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 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者管制:(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 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二)因存在重大事 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 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 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 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简单理解上述条文,就是没有发生事故,但是具有发生事故危险的,也简单理解上述条文,就是没有发生事故,但是具有发生事故危险的,也可可 能构成刑事犯罪。能构成刑事犯罪。 一、结果犯变为危险犯一、结果犯变为危险犯 现行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 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此可见,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一个前提是“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 其他严重后果”,很明显该罪要求发生实害结果。 但在修正案中,对第一百三十四条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其中明确规定“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需 要承担刑事责任。 这一修正条款,将原来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由结果犯变 更为危险犯。 也就是说,即使未发生严重后果,但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实 施了前文所述三类行为,使得生产作业存在发生事故的可能,对安全生产 秩序有现实的法益侵害性,也将会受到刑法的打击。 二、刑期、刑种变化二、刑期、刑种变化 现行刑法中,第一档刑期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 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在修正案中, 增加了“现实危险”条款后, 相应地, 刑期也增加了一档, 即: 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现实危险不等同于实害结果,其仅具有危险性,但危险尚未实现,因此, 对应的惩罚也更轻,刑期限制在一年以下,且增加了管制刑。 三、重大安全责任罪三、重大安全责任罪“现实危险现实危险”的认定的认定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条列举了三种具体情形,值得注意的是,本 条并未规定其他类似情形,因此仅在这三种情形下,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 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们将其归纳为以下三种类型。 (一)破坏安全系统型(一)破坏安全系统型 第一种情形是“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 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简单归纳,就是 破坏了原安全生产系统。 原本建立的生产线,安全设施、手续齐全,但行为人实施了关闭或者破坏 安全生产线的行为,例如关闭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施,或者将不合 格数据信息篡改等。 虽然目前尚未发生事故,但行为人的行为,使得下一次生产具有发生重大 伤亡事故或者其他重大安全事故的可能,就足以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拒不整改型(二)拒不整改型 第二种情形是“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 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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