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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2019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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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档编号:12098
  • 上传时间: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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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托儿所 幼儿园 建筑设计 规范 JGJ39 2016 2019
    资源描述: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JGJ39JGJ39- -20162016 局部修订条文局部修订条文 (2019 年版) 说明:1.下划线标记的文字为新增内容,方框标记的文字为删除的原 内容,无标记的文字为原内容。 2.本次修订的条文应与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JGJ39-2016 中的其他条文一并实施。 1 总 则 1.0.3 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应符合表 1.0.3-1 的规定,托儿所、幼儿园的每班 人数应符合表 1.0.3-2 的规定。 表表 1.0.3-1 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 规 模 托儿所(班) 幼儿园(班) 小型 13 14 中型 47 59 8 大型 810 10 912 表表 1.0.3-2 托儿所、幼儿园的每班人数 名 称 班 别 人数(人) 托儿所 乳儿班(612 月) 10 人以下15 托儿班 托小、中班(1224 月) 15 人以下20 托大班(2436 月) 212520 人以下 幼儿园 小班(34 岁) 2025 中班(45 岁) 2630 大班(56 岁) 3135 2 2 术 语 2.0.5 幼儿生活用房 living room 供婴幼儿班级活动及公共活动生活和多功能活动的空间。 2.0.6 幼儿生活单元 unit of living room 供婴幼儿班级独立生活的空间。 2.0.9 多功能活动室 multi-functional room 供全园婴幼儿共同进行文艺、体育、家长集会等多功能活动的空间。 2.0.10 乳儿室 suckling room (此条删除) 供乳儿班婴儿玩耍、睡眠等日常生活的空间。 2.0.11 喂奶室 nursing room 供乳儿母亲直接哺乳的空间。 2.0.12 配奶室 mix-the-milk room(此条删除) 供配制乳儿用乳汁的空间。 2.0.13 晨检室(厅) morning inspection room 供婴幼儿入园时进行健康检查的空间。 3 3 基地和总平面 3.1 3.1 基基 地地 3.1.3 托儿所、幼儿园的服务半径宜为 300m500m。 3.2 3.2 总总 平平 面面 3.2.2 三 四个班及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独立设置。两 三个班及以下 时,可与居住、养老、教育、办公建筑合建,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幼儿生活用房应设在居住建筑的底层; (此条删除) 1A 合建的既有建筑应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符合抗震、防火等安全方面的 规定,其基地应符合本规范第 3.1.2 条规定; 2 应设独立出入口,并应与其他建筑部分采取隔离措施;的疏散楼梯和安 全出口; 5 建筑出入口及室外活动场地范围内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措施; 3.2.3 托儿所、幼儿园应设室外活动场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幼儿园每班应设专用室外活动场地,面积不宜小于 60m2人均面积不应小 于 2m2。各班活动场地之间宜采取分隔措施; 2 幼儿园应设全园共用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应小于 2m2; 2A 托儿所室外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应小于 3m2; 2B 城市人口密集地区改、扩建的托儿所,设置室外活动场地确有困难时, 室外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应小于 2m2。 4 共用活动场地应设置游戏器具、 沙坑、 30m 跑道、 洗手池等, 宜设戏水池, 储水深度不应超过 0.30m; 。 游戏器具下地面及周围应设软质铺装。 宜设洗手池、 洗脚池; 3.2.8 托儿所、幼儿园的幼儿生活用房活动室、寝室及具有相同功能的区域,应 布置在当地最好朝向,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应小于 3h。 3.2.8A 需要获得冬季日照的婴幼儿生活用房窗洞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面 积的 20%。 4 4 建 筑 设 计 4.1 4.1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4.1.1 托儿所、 幼儿园建筑应由幼儿生活用房、 服务管理用房和供应用房等部分 组成。 4.1.2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宜按幼儿生活单元组合方法进行设计,各班幼儿生 活单元应保持使用的相对独立性。 4.1.3 托儿所、幼儿园中的幼儿生活用房不应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且不 应布置在四层及以上;托儿所部分应布置在一层。 4.1.3A 幼儿园生活用房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下。 4.1.3B 托儿所生活用房应布置在首层。当布置在首层确有困难时,可将托大班 布置在二层,其人数不应超过 60 人,并应符合有关防火安全疏散的规定。 4.1.5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窗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当窗台面距楼地面高度低于 0.90m 时, 应采取防护措施, 防护高度应由楼 地面计算从可踏部位顶面起算,不应低于 0.90m。 4.1.7 严寒和寒冷地区托儿所、 幼儿园建筑的外门应设门斗, 寒冷地区宜设门斗。 4.1.8 幼儿出入的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距离地面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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