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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实验室化学废弃物收集处理规定.docx

  • 上传人:一***
  • 文档编号:122831
  • 上传时间:2022-03-27
  • 格式:DOCX
  • 页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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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实验室 化学 废弃物 收集 处理 规定
    资源描述:
    实验室化学废弃物收集处理规定一、目 的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实验室化学废弃物的管理工作,使有害、有毒等化学废弃物的处理工作落到实处,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保证教学和科研工作顺利进行,维护校园环境和公共安全,根据教育部和上海市政府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二、化学废弃物的范围第二条 实验室化学废弃物是指实验过程中产生的有毒有害的各类化学废液、残渣、废旧化学试剂、废旧空瓶等。三、化学废弃物的分类与收集第三条 按要求将实验室化学废弃物分成以下几类: 有机废液:有机溶剂、有机酸、醚类、苯类、醇类、酯类、酚类、油脂类等; 无机废酸:实验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的酸性液体 无机废碱:实验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的碱性液体 含重金属废液:实验室中产生的含铬、铜、锌、镍等重金属的废液 固体废弃物:实验中产生的各种固体废渣、过期失效的固体药品、废旧固体试剂等第四条 实验中产生的各类废液必须进行分类收集, 分别装入 25L 的塑料桶中(废液量少的可使用 10L 或 5L 塑料桶),废液面与桶口间距必须保留至少10 厘米的空间以防溢出,并贴上相应的分类标签。学校将根据需要适当备用一些 25L 和 10L 的塑料桶。第五条 不同废液在倒进废液桶前要了解其相容性,再分门别类倒入相应的废液收集桶中,禁止将不相容的废液混装在同一废液桶内,以防因发生各种反应而造成化学伤害与危害等事故。第六条 各单位应备有专门的实验室化学废弃物存储场所,存放在实验室的各类废液桶应放在专门的指定位置,废液桶上必须贴上相应标签。往废液桶里倾倒废液前必须先确认是否同类物质或不会引起反应的物质后,方可倒入。第七条 固体废弃物必须用专门的纸箱装好,贴上相应标签。属生物类废弃物的(如 EB 胶、针头针管等利器,等等) ,必须先进行灭菌、灭活和消毒使其达到生物学意思上的安全要求后装入专用的塑料包装袋或利器盒中密封,再用纸箱装好,并贴上相应的标签。四、化学废弃物的处理第八条 每月 20 日(如遇双休日、节假日顺延至工作日) ,资产管理与实验室处安全办(以下简称安全办)联络资质单位统一来校装运处理。各单位应于每月 18 日前,申报本单位各实验室化学废弃产生情况,填写实验室化学废弃物收集汇总明细表 (附件二)并签字盖章,交送安全办相关负责人员。(注:由于处理单位对我校各院系地址也还在了解熟悉中等原因,暂不能每月 20 日都能来我校装运,目前有废液需要处理的话还是直接联系资实处安全办以统一安排装运处理日期。)第九条 废弃的剧毒化学品应首先自行作“无害化”处理后再作为一般化学废弃物处理;无能力自行处理的,应及时书面上报安全办并妥善保管,等候集中处理,其处理费用由各使用单位自行解决。第十条 闵行校区各单位的化学废弃物,按东区和西区就近相对集中装运为原则,设立三个集中装运点,即西区以化工学院为集中装运点;东区分别以生命药学 9 号楼、分析测试中心(靠近第六餐饮大楼)为两集中装运点。装运处理当日,各单位应根据要求自行按时将本单位的化学废弃物送至就近的集中装运点,并指派专人看管直至化学废弃物被装运走为止。第十一条 没按规定要求对实验室化学废弃物进行分类收集的,一律不予回收处理。五、废旧试剂空瓶回收处理第十二条 各类废弃化学试剂空瓶必须用纸箱或塑料包装袋整齐装好,并贴上相应的标签。试剂空瓶中不得含有固体或液体废弃物。学校委托专人每周二下午,去各单位对产生的废旧试剂空瓶进行统一回收,集中存储,并定期委托资质公司进行装运处理。六、管理职责第十三条 全校师生员工要树立环境保护意识,不能随意掩埋、丢弃各类固体废弃物和倾倒各类废液。不得将各类化学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和其他非危险废弃物中。第十四条 各单位、实验室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验室化学废弃物的安全管理工作,做好实验室化学废液、固废、试剂空瓶等的收集、存放、处置、台帐记录等管理工作,保障安全,确保无事故发生。第十五条 实验室化学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建立环境污染事故预防和应急体系及报告机制,制定相关应急预案,消除安全隐患,防止环境污染等事故的发生。第十六条 资产管理与实验室处安全办负责督促各单位做好实验室化学废弃物的分类收集登记与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具备相应能力与资质的单位定期来校收集处理。七、奖惩及其他第十七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各单位实验室对各类化学废弃物进行充分回收与合理利用。第十八条 对在化学废弃物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或成绩突出的个人及单位,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九条 对化学废弃物管理不得力,造成事故的单位和实验室,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处分、罚款并通报批评。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给予处罚,并追究有关当事人法律责任。第二十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校资产管理与实验室处负责解释。资产管理与实验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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