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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docx

  • 上传人:人***
  • 文档编号:12488
  • 上传时间:2021-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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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 律师法
    资源描述: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1996 年 5 月 15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 议通过 1996 年 5 月 1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7 号公布 根 据 2001 年 12 月 29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 次会议通过 2001 年 12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5 号公布 自 200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 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7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 过 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公布 自2008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根据 2012 年 10 月 26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0 月 26 日中华人民 共和国主席令第 64 号公布 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 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第 三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律师执业许可 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 第四章 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 第五章 律师协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律师制度, 规范律师执业行为, 保障律师依法执业, 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 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 正义。 第三条 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 律。 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 监督、指导。 第二章 律师执业许可 第五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凭证,在申请律师执业时, 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第六条 申请律师执业, 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 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 (二)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 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 职业的证明。 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 并将审查意见 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 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 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七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第八条 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 在法律服务人员紧缺领域从事 专业工作满十五年, 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并具有相应的专 业法律知识的人员,申请专职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考 核合格,准予执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政部门撤销准予执业的决定, 并注销被准予执业人员的律师执业证书: (一)申请人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 (二)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执业的。 第十条 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 当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 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 第十一条 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 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 任职期间不得从 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第十二条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 符合本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依照本法第六条规定 的程序,可以申请兼职律师执业。 第十三条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 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 服务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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