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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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关于 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 文物 护法 二部 法律 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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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讲解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十二部法律的修改内容,涉及文物保护法、草原法、海关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煤炭法、动物防疫法和证券法等。在文物保护法方面,修改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的备案要求,以及拍卖企业拍卖文物的审核和备案程序。在草原法方面,修改了机动车辆在草原上的行驶规定及处罚措施。在海关法方面,明确了特殊情况下对进出口货物免验的具体办法。在进出口商品检验法方面,要求代理人办理报检手续时提交授权委托书。在税收征收管理法方面,简化了企业税务登记的流程。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方面,加强了对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管理。在煤炭法方面,强化了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要求,删除了一些条款。在动物防疫法方面,修改了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和注册的规定。在证券法方面,明确了证券公司变更重要事项的审批要求。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适用于各级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文物保护单位、草原管理部门、海关、进出口贸易企业、税务机关、环保部门、煤矿企业、动物防疫机构和证券公司等。这些修改旨在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提高管理效率,确保各项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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