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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docx

  • 上传人:人***
  • 文档编号:12549
  • 上传时间:2021-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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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2017 修正
    资源描述: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 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1991 年 4 月 9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07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 议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决定 第一次修正 根 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 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 正 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 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 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 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 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 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四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第五条 外国人、 无国籍人、 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 应诉,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 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 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第六条 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 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 必须以事实为根据, 以法律为准绳。 第八条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 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 等。 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 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 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十一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 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 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 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 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 翻译。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第十三条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十五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 人民事权益的行为, 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本法的原则,结 合当地民族的具体情况,可以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 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 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并报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章 管 辖 第一节 级别管辖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 外。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 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 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 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 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 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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