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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2017年修订).docx

  • 上传人:人***
  • 文档编号:12553
  • 上传时间:2021-04-02
  • 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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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2017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官法 2017 修订
    资源描述: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2017 年修订】 (1995 年 2 月 28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 议通过 根据2001年6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决定第一 次修正 根据 2017 年 9 月 1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 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职责 第三章 义务和权利 第四章 法官的条件 第五章 任免 第六章 任职回避 第七章 法官的等级 第八章 考核 第九章 培训 第十章 奖励 第十一章 惩戒 第十二章 工资保险福利 第十三章 辞职辞退 第十四章 退休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第十五章 申诉控告 第十六章 法官考评委员会 第十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法官的素质,加强对法官的管理,保障人民法 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司法公正,根 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 包括最高人民 法院、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 副院长、 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 第三条 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法官的职责: (一)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者独任审判案件; (二)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除履行 审判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职责。 第三章 义务和权利 第七条 法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不得徇私枉法; (三)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四)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 (五)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 (七)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第八条 法官享有下列权利: (一)履行法官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 (二)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三)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 者处分; (四)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五)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 (六)参加培训; (七)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八)辞职。 第四章 法官的条件 第九条 担任法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二十三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四)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五)身体健康; (六) 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 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 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硕 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 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 本法施行前的审判人员不具备前款第六项规定的条件的, 应当接 受培训,具体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 适用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 经最高人民 法院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担任法官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 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 第十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法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第五章 任 免 第十一条 法官职务的任免, 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任免权限和 程序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 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 副 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请本级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在省、 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 院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 的提名决定任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 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任免。 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 由民族自治地方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 庭长和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人民法院的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任免。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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