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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7年修订).docx

  • 上传人:人***
  • 文档编号:12554
  • 上传时间:2021-04-02
  • 格式:DOCX
  • 页数: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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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2017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 标准化 2017 修订
    资源描述: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7 年修订】 (1988 年 12 月 29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 2017 年 11 月 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 第三章 标准的实施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标准化工作,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科学技术 进步, 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 维护国家安全、 生态环境安全, 提高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 ,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 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 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 标准。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第三条 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 组织实施标准以及对标准的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制定、实施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规划,将标准化工作经费纳入本级预算。 第四条 制定标准应当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的基础 上,深入调查论证,广泛征求意见,保证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 效性,提高标准质量。 第五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 国务 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 的标准化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 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标准化重大改革,研 究标准化重大政策,对跨部门跨领域、存在重大争议标准的制定和实 施进行协调。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标准化协调机 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 第七条 国家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开展或者参与 标准化工作。 第八条 国家积极推动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 开展标准化对外合作与 交流,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结合国情采用国际标准,推进中国标准与 国外标准之间的转化运用。 国家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第九条 对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 第十条 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 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 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 准。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 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强 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对外通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对拟制定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是否符合前款规定进行立项审查, 对 符合前款规定的予以立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国务院标准 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 由国务院标准化行 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 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 准的立项建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立项的,会同国 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布。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第十一条 对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对各有关行业 起引领作用等需要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推荐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对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 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 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 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 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制 定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特殊需 要, 经所在地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可以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由国 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 全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所急需的标准项目, 制定标准的行政主管部门应 当优先立项并及时完成。 第十五条 制定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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