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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17年修订).docx

  • 上传人:人***
  • 文档编号:12567
  • 上传时间:2021-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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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2017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外合作 经营 企业法 2017 修订
    资源描述: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17 年修订】 (1988 年 4 月 13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00 年 10 月 31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 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决定第一 次修正 根据 2016 年 9 月 3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 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 2016 年 11 月 7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关于修改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 第三次修正 根据 2017 年 11 月 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 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 促进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作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 , 同中华人 民共和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以下简称中国合作者)在中国 境内共同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以下简称合作企业) , 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外合作者举办合作企业,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在合作企业合同中 约定投资或者合作条件、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 经营管理的方式和合作企业终止时财产的归属等事项。 合作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 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 格。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第三条 国家依法保护合作企业和中外合作者的合法权益。 合作企业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 法规, 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有关机关依法对合作企业实行监督。 第四条 国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的或者技术先进的生产型合作企业。 第五条 申请设立合作企业,应当将中外合作者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等文 件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政 府(以下简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接到申 请之日起四十五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第六条 设立合作企业的请申经批准后, 应当自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 向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领取营业执照。 合作企业的营业执照 签发日期,为该企业的成立日期。 合作企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天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第七条 中外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协商同意对合作企业合同作重大变更的, 应 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变更内容涉及法定工商登记项目、税务登记 项目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八条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中外合作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可以是现金、实物、土地使用 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财产权利。 第九条 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如期 履行缴足投资、提供合作条件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由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限期履行;限期届满仍未履行的,由审查批准机关和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中外合作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 由中国注册会计师或者有关 机构验证并出具证明。 第十条 中外合作者的一方转让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 义 务的,必须经他方同意,并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合作企业依照经批准的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进行经营管理活动。合作 企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不受干涉。 第十二条 合作企业应当设立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 依照合作企业合同或者 章程的规定,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问题。中外合作者的一方担任董事 会的董事长、 联合管理机构的主任的, 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 副主任。 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可以决定任命或者聘请总经理负责合作企 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总经理对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负责。 合作企业成立后改为委托中外合作者以外的他人经营管理的, 必须经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一致同意, 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 登记手续。 (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 第十三条 合作企业职工的录用、辞退、报酬、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事 项,应当依法通过订立合同加以规定。 第十四条 合作企业的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 权益。 合作企业应当为本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十五条 合作企业必须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帐簿,依照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并 接受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督。 合作企业违反前款规定, 不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帐簿的, 财政税务 机关可以处以罚款,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其 营业执照。 第十六条 合作企业应当凭营业执照在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允许经营外汇业务的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外汇帐户。 合作企业的外汇事宜,依照国家有关外汇管理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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