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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订).docx

  • 上传人:人***
  • 文档编号:12570
  • 上传时间:2021-04-02
  • 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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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2017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 文物 护法 2017 修订
    资源描述: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 年修订】 (1982 年 11 月 19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 次会议通过 根据 1991 年 6 月 29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 条、第三十一条的决定修正 2002 年 10 月 28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 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 2013 年 6 月 29 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 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改 根据 2015 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关 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的决定 第四次修正 根据 2017 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 关 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 第五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科 学研究工作,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和物质文明,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石窟寺和石刻、壁画;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 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 性建筑; (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 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 代表性实物。 文物认定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 并报国务院批准。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 护。 第三条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 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 值, 可以分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市、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 物等可移动文物, 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 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 二级文物、三级文物。 第四条 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 所有。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 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 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的改变而改变。 下列可移动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一)中国境内出土的文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 组织等收藏、保管的文物; (三)国家征集、购买的文物;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给国家的文物; (五)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文物。 属于国家所有的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保管、 收藏单位的终止或 者变更而改变。 国有文物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 第六条 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 古建筑和祖传文物以及依法 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文物的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 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第七条 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 第八条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文物保护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 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负责有关的文 物保护工作。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文物保护,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 物保护的关系,确保文物安全。 基本建设、旅游发展必须遵守文物保护工作的方针,其活动不得对文 物造成损害。 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和其他有关 国家机关,应当依法认真履行所承担的保护文物的职责,维护文物管 理秩序。 第十条 国家发展文物保护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 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用于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 国有博物馆、纪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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