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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订).docx

  • 上传人:人***
  • 文档编号:12602
  • 上传时间:2021-04-02
  • 格式:DOCX
  • 页数: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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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2018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 环境噪声 污染 防治 2018 修订
    资源描述: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 年修订】 (1996 年 10 月 29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 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 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 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 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工作受到噪声危害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第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 保护规划,并采取有利于声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 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和 区域开发、改造所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合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理安排功能区和建设布局,防止或者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第六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 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 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各自 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 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 国家鼓励、支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先进 的防治技术和普及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科学知识。 第九条 对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由人民政府给予 奖励。 第二章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分别不同的功能区制定国家声环境质量标 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 划定本行政区域内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并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 技术 条件,制定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部门在确定建设布局时, 应当依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 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合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的防噪声距离,并 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 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 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 书,规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生态环 境主管部门批准。 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 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 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按 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 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五条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 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 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 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 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对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 业单位,限期治理。 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 限期治理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对小型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 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国务院 规定的权限内授权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决定。 第十八条 国家对环境噪声污染严重的落后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限期禁止生 产、禁止销售、禁止进口的环境噪声污染严重的设备名录。 生产者、 销售者或者进口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 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停止生产、 销售或者进口列入前款规定 的名录中的设备。 第十九条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在城市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 必须事先向 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向社 会公告。 第二十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环境噪声监测制度, 制定监测规范, 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 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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