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分享赚钱 收藏 举报 版权申诉 / 17
1

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年修订).docx

  • 上传人:人***
  • 文档编号:12607
  • 上传时间:2021-04-02
  • 格式:DOCX
  • 页数:17
  • 大小:24.07KB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关 键  词:
    2019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筑法 2019 修订
    资源描述: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 年修订】 (1997 年 11 月 1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 会议通过 根据 2011 年 4 月 22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 第一次修订 依据 2019 年 4 月 23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 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建筑许可 第一节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第二节 从业资格 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发包 第三节 承包 第四章 建筑工程监理 第五章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第六章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 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 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 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 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 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第三条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 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 安全标准。 第四条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 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 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第五条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 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 理。 第二章 建筑许可 第一节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 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 不再领取施 工许可证。 第八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 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 因故不 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 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 证自行废止。 第十条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 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 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 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 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 因故不能按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 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第二节 从业资格 第十二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 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 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 人员; (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 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 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 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 从事建筑活动。 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 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 明 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不按照合同约定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 应当遵循公开、 公正、 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
    展开阅读全文
    提示  安全人之家所有资源均是用户自行上传分享,仅供网友学习交流,未经上传用户书面授权,请勿作他用。
    关于本文
    本文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年修订).docx
    链接地址:https://www.aqrzj.com/doc/12607.html
    VIP会员
    加入vip,免费下载文档!
    微信客服
    服务号
    意见反馈
    点击发送邮件给我们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