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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docx

  • 上传人:人***
  • 文档编号:12646
  • 上传时间:2021-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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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国务院 关于 修改 废止 部分 行政法规 决定
    资源描述: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726 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自公布之日 起施行。 总 理 李克强 2020 年 3 月 27 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国务院对取消和 下放行政许可项目涉及的行政法规, 以及实践中不再适用的行政法规 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 一、对 7 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附件 1) 二、对 10 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 (附件 2)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 2.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附件 1 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 一、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的 “在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外侧建造人工鱼礁的, 必须经国务院渔 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 删去 城市供水条例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款修改为: “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 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还可以在 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三、删去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三项。 四、将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人工影响 天气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人工影响天气作 业人员培训标准对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人员进行岗前培训。 人工 影响天气作业人员应当掌握相关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后, 方可实施人 工影响天气作业。” 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农业农村、水利、自然资源、应急管理、林 业和草原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无偿提供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所需 的灾情、水文、火情等资料。” 第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之间转让人工影响 天气作业设备的,应当自转让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关省、自治区、直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中的“情节严重的,取消作业资格”修改为“情节严重的,禁 止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第四项修改为:“(四)人工影响天气作 业单位之间转让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五、将兽药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研制新兽药,应当 在临床试验前向临床试验场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 医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并附具该新兽药实验室阶段安全性评价报告及 其他临床前研究资料。”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进口在中国已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 兽药的, 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凭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到口岸所在地人民政 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进口兽药通关单。 海关凭进口兽药通关单放 行。兽药进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海关总署制 定。” 第五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开展新兽药 临床试验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七十条第一款修改为:“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其中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 证,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或者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的,由发证、 批准、备案部门决定。” 删去第七十二条第七项中的“允许进口兽用生物制品证明文件”。 六、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本条例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所称船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船员适任证书的人员,包括船 长、高级船员、普通船员。” 删去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第九条改为第五条,修改为:“船员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 的船员适任证书。 “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 18 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 16 周岁)且初次申 请不超过 60 周岁; “(二)符合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 “(三)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 “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还应当经过相应的船员适任培训、特殊 培训,具备相应的船员任职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申请适任证书的,还应当通过船员专业外语考 试。” 第十条改为第六条,修改为:“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可以向任何有相 应船员适任证书签发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并附送申请 人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对符合规定条件并通过国 家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船员任职考试的,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发给相应 的船员适任证书及船员服务簿。” 第十一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船员适任证书应当注明船员适任的 航区(线) 、船舶类别和等级、职务以及有效期限等事项。 “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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