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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8年修订).docx

  • 上传人:人***
  • 文档编号:12649
  • 上传时间:2021-04-02
  • 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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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2018年修订 就业 服务 管理 规定 2018 修订
    资源描述: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8 年修订】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2007 年 11 月 5 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8 号公布 根据 2014 年 12 月 23 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的决定 第一次修订 根 据2015年4月30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第二次修订 根据 2018 年 12 月 14 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 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 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 为劳动者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提供服 务,根据就业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劳动者求职与就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劳动保障行政 部门举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职业中 介机构从事就业服务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用人单位,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 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招用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 动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第三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就 业服务和就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 求职与就业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第四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 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第五条 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就业权利, 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第六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年满 16 周岁, 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可凭本人身份证件,通过公共就业服务 机构、职业中介机构介绍或直接联系用人单位等渠道求职。 第七条 劳动者求职时,应当如实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职业中 介机构、 用人单位提供个人基本情况以及与应聘岗位直接相关的知识 技能、工作经历、就业现状等情况,并出示相关证明。 第八条 劳动者应当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提高就业能力和创业 能力。 国家鼓励劳动者在就业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或职业培训, 鼓励 城镇初高中毕业生在就业前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 国家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 当会同有关部门,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为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 业提供便利和相应服务。 第三章 招用人员 第九条 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 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 第十条 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自主招用人员: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一)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职业中介机构; (二)参加职业招聘洽谈会; (三)委托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站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招 聘信息; (四)利用本企业场所、企业网站等自有途径发布招聘信息; (五)其他合法途径。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职业中介机构招用 人员,或者参加招聘洽谈会时,应当提供招用人员简章,并出示营业 执照(副本)或者有关部门批准其设立的文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 受用人单位委托的证明。 招用人员简章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基本情况、 招用人数、 工作内容、 招录条件、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内容,以及法律、法规 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应当依法如实告知劳动者有关 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 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的要求, 及时向其反馈是否录用的情况。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的个人资料予以保密。公开劳 动者的个人资料信息和使用劳动者的技术、智力成果,须经劳动者本 人书面同意。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二)扣押被录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三)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四)招用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不得招用的其他人员; (五)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六)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以诋毁其他用人单位信誉、商业贿赂等 不正当手段招聘人员。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从 事的工种或者岗位外, 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 的录用标准。 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 生育的内容。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 适当照顾。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 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 染嫌疑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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