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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docx

  • 上传人:人***
  • 文档编号:12656
  • 上传时间:2021-04-02
  • 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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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2018年修订 工伤保险 辅助 器具 配置管理 办法 2018 修订
    资源描述: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2018 年修订】 (2016 年 2 月 16 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 生育委员会令第 27 号公布 根据 2018 年 12 月 14 日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维护工伤职工的 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 员会确认,配置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轮椅等辅助器具的,适 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 的监督管理工作。民政、卫生计生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 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负责对申请承担工伤保险 辅助器具配置服务的辅助器具装配机构和医疗机构 (以下称工伤保险 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进行协议管理,并按照规定核付配置费用。 第四条 设区的市级(含直辖市的市辖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 员会(以下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的确 认工作。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 定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评估确定办法。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经办机构按照评估确定办法, 与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 服务协议, 并向社会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 (以下称协议机构)名单。 第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工伤职工 日常生活和就业需要等,组织制定国家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 确定配置项目、适用范围、最低使用年限等内容,并适时调整。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 实际,在国家目录确定的配置项目基础上,制定省级工伤保险辅助器 具配置目录,适当增加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并确定本地区辅助器具配 置最高支付限额等具体标准。 第二章 确认与配置程序 第七条 工伤职工认为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可以向劳动能力鉴 定委员会提出辅助器具配置确认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二)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 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工伤职工本人因身体等原因无法提出申请的, 可由其近亲属或者 用人单位代为申请。 第八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辅助器具配置确认申请后,应 当及时审核;材料不完整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一 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完整的,应当在收到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确认结论。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 多的,作出确认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 30 日。 第九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专家库应当配备辅助器具配置专家, 从事辅助器具配置确认工作。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根据配置确认申请材料, 从专家库中随 机抽取 3 名或者 5 名专家组成专家组, 对工伤职工本人进行现场配置 确认。专家组中至少包括 1 名辅助器具配置专家、2 名与工伤职工伤 情相关的专家。 第十条 专家组根据工伤职工伤情,依据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 目录有关规定,提出是否予以配置的确认意见。专家意见不一致时, 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专家组的意见。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确认意见作出配置辅助器具确 认结论。其中,确认予以配置的,应当载明确认配置的理由、依据和 辅助器具名称等信息;确认不予配置的,应当说明不予配置的理由。 第十一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作出确认结论之日起 20 日内将确认结论送达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并抄送经办机构。 第十二条 工伤职工收到予以配置的确认结论后,及时向经办机 构进行登记,经办机构向工伤职工出具配置费用核付通知单,并告知 下列事项: (一)工伤职工应当到协议机构进行配置; (二)确认配置的辅助器具最高支付限额和最低使用年限; (三)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超目录或者超出限额部分的费用,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三条 工伤职工可以持配置费用核付通知单,选择协议机构 配置辅助器具。 协议机构应当根据与经办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 为工伤职工提供 配置服务,并如实记录工伤职工信息、配置器具产品信息、最高支付 限额、最低使用年限以及实际配置费用等配置服务事项。 前款规定的配置服务记录经工伤职工签字后, 分别由工伤职工和 协议机构留存。 第十四条 协议机构或者工伤职工与经办机构结算配置费用时, 应当出具配置服务记录。经办机构核查后,应当按照工伤保险辅助器 具配置目录有关规定及时支付费用。 第十五条 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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