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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docx

  • 上传人:人***
  • 文档编号:12661
  • 上传时间:2021-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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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修订 地震 安全性 评价 管理条例 2019 修订
    资源描述: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19 年修订】 【国务院令第 323 号,200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根据 2017 年 3 月 1 日国务院令第 676 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修订;依据 2019 年 3 月 2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 709 号)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 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的有 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必须遵守 本条例。 第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 灾法和本条例的规定,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必须严格执行 国家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规范,确保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质量。 第四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 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家鼓励、扶持有关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科技研究,推广应用 先进的科技成果,提高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科技水平。 第二章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 第六条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一)有与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相适应的地震学、地震地质学、工程 地震学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条件。 第七条 禁止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 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禁止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 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第三章 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范围和要求 第八条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一)国家重大建设工程; (二)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 物质大量泄露或者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堤 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 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三) 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认为对本行政区域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 影响的其他建设工程。 第九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后,应 当编制该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概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要求; (二)地震活动环境评价; (三)地震地质构造评价;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四)设防烈度或者设计地震动参数; (五)地震地质灾害评价; (六)其他有关技术资料。 第四章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审定 第十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审 定: (一) 国家重大建设工程; (二)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 (三) 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审定。 第十一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 应当自收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之日起 15 日内进行审定,确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 第十二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 在确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 后,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并告知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市、县 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 将其确定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 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 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不予批准。 第十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 交通、 民用航空、 水利和其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抗震设计规范, 应当明确规定按 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计的方法和措施。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 进行抗震设计。 第十六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 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地 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罚 则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 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 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 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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