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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煤矿安全培训规定.docx

  • 上传人:人***
  • 文档编号:12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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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煤矿安全 培训 规定
    资源描述: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92 号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已经 2017 年 12 月 11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总局第 16 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8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局长 王玉普 2018 年 1 月 11 日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 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及监督管理工作适 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 是指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从事煤炭资源开 采活动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上市公司、总公司、矿务局、煤矿。 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是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第三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国煤矿企业从 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主管部门(以下简 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 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煤 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省级及以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辖区内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 工作依法实施监察。 第四条 煤矿企业是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国家鼓励煤矿企业变招工为招生。煤矿企业新招井下从业人 员,应当优先录用大中专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煤矿相关专业的 毕业生。 第二章 安全培训的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安全培 训计划,明确负责安全培训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培训 管理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教育培训经费。其中,用于安全 培训的资金不得低于教育培训经费总额的百分之四十。 第七条 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具备 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 (AQ/T8011)规定的安全培训条件的煤矿企业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 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煤矿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 进行安全培训。 从事煤矿安全培训的机构,应当将教师、教学和实习与实训设施等情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况书面报告所在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 第八条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实行一人一 档。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内容包括: (一)学员登记表,包括学员的文化程度、职务、职称、工作经历、 技能等级晋升等情况; (二)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 (三)历次接受安全培训、考核的情况; (四)安全生产违规违章行为记录,以及被追究责任,受到处分、处 理的情况; (五)其他有关情况。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应当按照 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 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国家档案局令第 10 号)保存。 第九条 煤矿企业除建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外,还应当建立企业 安全培训档案,实行一期一档。煤矿企业安全培训档案的内容包括: (一)培训计划; (二)培训时间、地点; (三)培训课时及授课教师; (四)课程讲义; (五)学员名册、考勤、考核情况; (六)综合考评报告等; (七)其他有关情况。 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煤矿企业安全培训档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案应当保存三年以上, 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煤矿企业安全培训档案应当 保存六年以上, 其他从业人员的煤矿企业安全培训档案应当保存三年 以上。 第三章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 及考核 第十条 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煤矿企业的董事长、 总经理,矿务局局长,煤矿矿长等人员。 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煤矿企业分管安全、采 煤、掘进、通风、机电、运输、地测、防治水、调度等工作的副董事 长、副总经理、副局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和技术负责 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采煤、掘进、通风、机 电、运输、地测、防治水、调度等职能部门(含煤矿井、区、科、队) 负责人。 第十一条 煤矿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应当具备煤矿 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三年以上煤矿相关工作经历。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 历,具有二年以上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经历。 第十二条 煤矿企业应当每年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进行新法律法规、新标准、新规程、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 料等方面的安全培训。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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