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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修订).docx

  • 上传人:人***
  • 文档编号:12685
  • 上传时间:2021-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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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2018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 节约能源 2018 修订
    资源描述: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 年修订】 (1997 年 11 月 1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 会议通过 2007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等六部法律的决定 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18 年 10 月 26 日第十三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等 15 部法律的决 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 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能源,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生物质能和电力、热力以 及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第三条 本法所称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 ,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 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从能源生产到 消费的各个环节,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费,有 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四条 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 第五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规划、 年度计划, 并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 年度节能计划。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 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 第六条 国家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 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 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每年向国务院报告节能目标责任的履行 情况。 第七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节能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限制发展高耗能、高污 染行业,发展节能环保型产业。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能工作,合理调整 产业结构、企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推动企业降低单位 产值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改进能源的开发、 加工、转换、输送、储存和供应,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国家鼓励、支持开发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 第八条 国家鼓励、支持节能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节能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技术创新与进步。 国家开展节能宣传和教育,将节能知识纳入国民教育和培训体系,普 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提倡节约型的消费方式。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节能义务, 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 新闻媒体应当宣传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第十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 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并接受国务院管 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 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 的指导。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十一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 部 署、协调、监督、检查、推动节能工作。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 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履行节能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 有关节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建立健全节能标准体系。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国务院有 关部门制定强制性的用能产品、 设备能源效率标准和生产过程中耗能 高的产品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 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节能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严于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地方节能 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本法另有规 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建筑节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 依照法定程序发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 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地方建筑节能标准, 并报国务院标 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不符合强制性节能 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 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 机关不得批准建设。 具体办法由国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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