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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docx

  • 上传人:人***
  • 文档编号:12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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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防 救援 条例
    资源描述: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四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 2018 年 10 月 26 日通过, 现予公布,自 2018 年 10 月 27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2018 年 10 月 26 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消防救援衔等级的设置 第三章 消防救援衔等级的编制 第四章 消防救援衔的首次授予 第五章 消防救援衔的晋级 第六章 消防救援衔的保留、降级和取消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 建设,增强消防救援人员的责任感、荣誉感和组织纪律性,有利于国 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指挥、管理和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宪法,制 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实行消防救援衔制度。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消防救援衔授予对象为纳入国家行政编制、 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统 一领导管理的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在职人员。 第三条 消防救援衔是表明消防救援人员身份、 区分消防救援人员等 级的称号和标志, 是国家给予消防救援人员的荣誉和相应待遇的依据。 第四条 消防救援衔高的人员对消防救援衔低的人员, 消防救援衔高 的为上级。 消防救援衔高的人员在职务上隶属于消防救援衔低的人员 时,担任领导职务或者领导职务高的为上级。 第五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主管消防救援衔工作。 第二章 消防救援衔等级的设置 第六条 消防救援衔按照管理指挥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和消防员分别 设置。 第七条 管理指挥人员消防救援衔设下列三等十一级: (一)总监、副总监、助理总监; (二) 指挥长: 高级指挥长、 一级指挥长、 二级指挥长、 三级指挥长; (三) 指挥员: 一级指挥员、 二级指挥员、 三级指挥员、 四级指挥员。 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消防救援衔设下列二等八级, 在消防救援衔前 冠以“专业技术”: (一) 指挥长: 高级指挥长、 一级指挥长、 二级指挥长、 三级指挥长; (二) 指挥员: 一级指挥员、 二级指挥员、 三级指挥员、 四级指挥员。 第九条 消防员消防救援衔设下列三等八级: (一)高级消防员:一级消防长、二级消防长、三级消防长; (二)中级消防员:一级消防士、二级消防士;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三)初级消防员:三级消防士、四级消防士、预备消防士。 第三章 消防救援衔等级的编制 第十条 管理指挥人员按照下列职务等级编制消防救援衔: (一)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正职:总监; (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队伍领导指挥机构、森林消防队 伍领导指挥机构正职:副总监; (三)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队伍领导指挥机构、森林消防队 伍领导指挥机构副职:助理总监; (四)总队级正职:高级指挥长; (五)总队级副职:一级指挥长; (六)支队级正职:二级指挥长; (七)支队级副职:三级指挥长; (八)大队级正职:一级指挥员; (九)大队级副职:二级指挥员; (十)站(中队)级正职:三级指挥员; (十一)站(中队)级副职:四级指挥员。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按照下列职务等级编制消防救援衔: (一)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高级指挥长至三级指挥长; (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指挥长至二级指挥员; (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三级指挥长至四级指挥员。 第十二条 消防员按照下列工作年限编制消防救援衔: (一)工作满二十四年的:一级消防长;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二)工作满二十年的:二级消防长; (三)工作满十六年的:三级消防长; (四)工作满十二年的:一级消防士; (五)工作满八年的:二级消防士; (六)工作满五年的:三级消防士; (七)工作满二年的:四级消防士; (八)工作二年以下的:预备消防士。 第四章 消防救援衔的首次授予 第十三条 授予消防救援衔,以消防救援人员现任职务、德才表现、 学历学位、任职时间和工作年限为依据。 第十四条 初任管理指挥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按照下列规定首次授 予消防救援衔: (一)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中招录,取得大学专科、本科学历的, 授予四级指挥员消防救援衔;取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授予三级指挥 员消防救援衔; 取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 授予一级指挥员消防救援衔; (二)从消防员选拔任命为管理指挥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按照所 任命的职务等级授予相应的消防救援衔; (三)从国家机关或者其他救援队伍调入的,或者从符合条件的社会 人员中招录的,按照所任命的职务等级授予相应的消防救援衔。 第十五条 初任消防员,按照下列规定首次授予消防救援衔: (一)从高中毕业生、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或者毕业生中招录的,授 予预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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