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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docx

  • 上传人:人***
  • 文档编号:12726
  • 上传时间:2021-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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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2018年修订 工伤 职工 劳动能力 鉴定 管理办法 2018 修订
    资源描述: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2018 年修订】 (2014 年 2 月 20 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 会令第 21 号公布 根据 2018 年 12 月 14 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 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劳动能力鉴定管理,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和工伤保险条例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 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对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 障碍程度组织进行技术性等级鉴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 (含直辖市的市辖区、县,下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卫生计生行 政部门、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表组成。 承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机构, 其设置方式由各地根 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四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选聘医疗卫生专家,组建医疗卫生专家库,对专家进行培 训和管理; (二)组织劳动能力鉴定;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三)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四)建立完整的鉴定数据库,保管鉴定工作档案 50 年;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劳动能 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对初次鉴定或者复 查鉴定结论不服提出的再次鉴定。 第六条 劳动能力鉴定相关政策、工作制度和业务流程应当向社 会公开。 第二章 鉴定程序 第七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 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 期限) ,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 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第八条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 交下列材料: (一)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 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二)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 明原件。 第九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及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能 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一 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的,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鉴定, 并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 可以延长 30 日。 第十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视伤情程度等从医疗卫生专家 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与工伤职工伤情相关科别的专家组成专家 组进行鉴定。 第十一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提前通知工伤职工进行鉴定 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材料。工伤职工应当按照通知的时间、 地点参加现场鉴定。对行动不便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 以组织专家上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组织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作人员应 当对工伤职工的身份进行核实。 工伤职工因故不能按时参加鉴定的,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同意, 可以调整现场鉴定的时间,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相应顺延。 第十二条 因鉴定工作需要,专家组提出应当进行有关检查和诊 断的,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 关的检查和诊断。 第十三条 专家组根据工伤职工伤情,结合医疗诊断情况,依据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提出鉴定意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见。参加鉴定的专家都应当签署意见并签名。 专家意见不一致时, 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专家组的鉴定 意见。 第十四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 能力鉴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 (二)伤情介绍,包括伤残部位、器官功能障碍程度、诊断情况 等; (三)作出鉴定的依据; (四)鉴定结论。 第十五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 20 日内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时送达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 并抄送社 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六条 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 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 15 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 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申请再次鉴定,应当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以及工伤职工的 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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