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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docx

  • 上传人:人***
  • 文档编号:12792
  • 上传时间:2021-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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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 植物 新品种 保护 条例
    资源描述: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植物新品种权,鼓励培育和使用植物新品种,促 进农业、林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 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 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按照职 责分工共同负责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受理和审查并对符合本条例规 定的植物新品种授予植物新品种权(以下称品种权) 。 第四条 完成关系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并有重大应用价值的植 物新品种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 予奖励。 第五条 生产、销售和推广被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以下称授 权品种)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种子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审定。 第二章 品种权的内容和归属 第六条 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 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以下称品种权人)许可, 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 不得为商业目 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 但 是,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第七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 完成的职务育种,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属于该单位;非职务育种,植 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属于完成育种的个人。申请被批准后,品种权属于 申请人。 委托育种或者合作育种,品种权的归属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 没有合同约定的, 品种权属于受委托完成或者共同完成育种的单位或 者个人。 第八条 一个植物新品种只能授予一项品种权。两个以上的申请人 分别就同一个植物新品种申请品种权的,品种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同时申请的,品种权授予最先完成该植物新品种育种的人。 第九条 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和品种权可以依法转让。 中国的单位或者个人就其在国内培育的植物新品种向外国人转让 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应当经审批机关批准。 国有单位在国内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报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审批 机关登记,由审批机关予以公告。 第十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授权品种的,可以不经品种权人许可, 不向其支付使用费, 但是不得侵犯品种权人依照本条例享有的其他权 利: (一)利用授权品种进行育种及其他科研活动; (二)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第十一条 为了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审批机关可以作出实施植 物新品种强制许可的决定,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品种权人合理的使用 费,其数额由双方商定;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审批机关裁决。 品种权人对强制许可决定或者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 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3 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不论授权品种的保护期是否届满,销售该授权品种应当 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 第三章 授予品种权的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属于国家植物品种保护 名录中列举的植物的属或者种。 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由审批机关确定和 公布。 第十四条 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新颖性。新颖性,是 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在申请日前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被销售, 或 者经育种者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 1 年;在中 国境外销售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 6 年,销售其他植物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 4 年。 第十五条 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特异性。特异性,是 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明显区别于在递交申请以前已知的 植物品种。 第十六条 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一致性。一致性,是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繁殖,除可以预见的变异外,其相关 的特征或者特性一致。 第十七条 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稳定性。稳定性,是 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反复繁殖后或者在特定繁殖周期结 束时,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保持不变。 第十八条 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适当的名称,并与相 同或者相近的植物属或者种中已知品种的名称相区别。 该名称经注册 登记后即为该植物新品种的通用名称。 下列名称不得用于品种命名: (一)仅以数字组成的; (二)违反社会公德的; (三)对植物新品种的特征、特性或者育种者的身份等容易引起 误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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