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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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工会 劳动保护 监督 检查员 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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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讲解了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的工作职责、设立条件及审批任命流程。该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制定,旨在通过建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履行工会组织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职责,确保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条例规定,在县(含)以上总工会、产业工会中设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并可聘请熟悉劳动保护业务的人员担任兼职。同时,明确了中华全国总工会、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全国产业工会、省辖市总工会对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的审批任命权限。县级总工会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省辖市总工会审批任命,并需向上级总工会备案。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在其所隶属的工会组织领导下工作,代表工会组织依法实施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也可受任命机关委托,代表任命机关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适用于各级总工会、产业工会及其所属单位,特别是负责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的人员。该条例对于规范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的管理,提高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的有效性和规范性具有重要指导意义。适用于所有需要开展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企业和机构,帮助其更好地履行劳动保护职责,保障职工的安全与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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