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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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会 劳动保护 监督 检查员 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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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 第一条 为履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职责, 维护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 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法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工会组织依法履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职责, 建立劳动保护监督检 查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群众监督,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在县(含)以上总工会、产业工会中设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 员。 可聘请有关方面熟悉劳动保护业务的人员担任兼职工会劳动保护 监督检查员。 第四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全国产业工会, 省辖市总工会对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有审批任命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全国产业工会和中华全国总工会有 关部门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审批任命。 省辖市总工会、省产业工会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省、自 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全国产业工会审批任命,报中华全国总工会备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案。 县级总工会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省辖市总工会审批任命, 报 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备案。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其所隶属的工会组织考核、申报。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证件由中华全国总工会统一印制。 第五条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在其所隶属的工会组织领导下工作, 代 表工会组织依法实施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也可受任命机关委托,代表 任命机关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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