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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2018年修订).docx

  • 上传人:人***
  • 文档编号:12820
  • 上传时间:2021-04-02
  • 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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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2018年修订 社会保险 基金 先行 支付 暂行办法 2018 修订
    资源描述: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2018 年修订】 (2011 年 6 月 29 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15 号公布 根据 2018 年 12 月 14 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修订)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公民的社会保险合法权益,规范社会保险基金 先行支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以下简称社会 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或者居民(以下简称个人)由 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的, 其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按照确定 的责任大小依法承担。超过第三人责任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 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支付。 前款规定中应当由第三人支付的医疗费用, 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 法确定第三人的,在医疗费用结算时,个人可以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 办机构书面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并告知造成其伤病的原 因和第三人不支付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 第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个人根据第二条规定提出的申请 后,经审核确定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当按照统筹地区基本医疗 保险基金支付的规定先行支付相应部分的医疗费用。 第四条 个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被认定为工伤,第 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 个人或者其近亲属 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并告知第 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第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个人根据第四条规定提出的申请 后, 应当审查个人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和其所在单位缴纳 工伤保险费等情况,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对于个人所在用人单位已经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且在认 定工伤之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先行支付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 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 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超出基本医疗保险 基金先行支付部分的医疗费用, 并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退还先行支付 的费用; (二)对于个人所在用人单位已经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在认定 工伤之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无先行支付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用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医疗费用; (三)对于个人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且在认定 工伤之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先行支付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催告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在 5 个工 作日内依法支付超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部分的医疗费用, 并 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偿还先行支付的医疗费用。 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 内不支付其余部分医疗费用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用工伤保险基 金先行支付; (四)对于个人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在认定工 伤之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无先行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催告通知, 要求用人单位在 5 个工作日 内依法支付全部工伤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不支付的,社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第六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 故的,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救治,并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 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 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一)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 (二)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 (三)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 中止执行文书的; (四)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根据第六条规 定提出的申请后, 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催告通知, 要求其在 5 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告知其如 在规定期限内不按时足额支付的, 工伤保险基金在按照规定先行支付 后,取得要求其偿还的权利。 第八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第七条规定按时足额支付的,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先行支付 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中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 第九条 个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先行支付医疗费用、工伤医疗费 用或者工伤保险待遇申请,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审核不符合先行支付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 5 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先行支付的决定, 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 个人申请先行支付医疗费用、工伤医疗费用或者工伤保 险待遇的,应当提交所有医疗诊断、鉴定等费用的原始票据等证据。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保留所有原始票据等证据, 要求申请人在先行 支付凭据上签字确认,凭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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