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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14修订).docx

  • 上传人:人***
  • 文档编号:12842
  • 上传时间:2021-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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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2014修订 民用 爆炸 物品 安全管理 条例 2014 修订
    资源描述: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14 修订】 备注:根据 国务院令第 653 号 进行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466 号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经 2006 年 4 月 26 日国务院第 134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6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六 年五月十日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 预防爆炸事故发 生,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进出口、运输、爆 破作业和储存以及硝酸铵的销售、购买,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 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 器材。 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 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公安部门制订、公布。 第三条 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 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 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 炸物品。 第四条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 销 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 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安全生产监督、铁路、交通、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负责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 职责分工, 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 销售、 购买、 储存、 运输、 邮寄、 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第五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单位 (以下称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 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民用爆炸物 品安全管理责任人, 对本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是治安保卫工作的重点单位, 应当依法设 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治安保卫人员,设置技术防范设施,防止民 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岗位安全责任制 度,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六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曾因犯罪 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得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 输和爆破作业。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 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经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作业; 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七条 国家建立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 对民用爆炸物品 实行标识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 销售企业和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建立民用 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 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举报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 管理规定的行为;接到举报的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查处,并 为举报人员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九条 国家鼓励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采用提高民用爆炸物 品安全性能的新技术,鼓励发展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配送、爆破作业 一体化的经营模式。 第二章 生 产 第十条 设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布局的原则。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企业, 应当具备下列条 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规划和产业技术标准; (二)厂房和专用仓库的设计、结构、建筑材料、安全距离以及 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 范; (三)生产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技术标准和规程; (四)有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生 产岗位人员; (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企业, 应当向国务院民 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能够证明 其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 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45 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 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为调整生产能力及品种进行改建、 扩建的, 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办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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