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用火的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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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动火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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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用火的规定1 根据本公司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公司安环质监部登记审核,确定下述部门和地点为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生产作业区域一律为禁火区) 。1.1 煤渣堆放场地。1.2 机修工段。2 禁火区内,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它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表面炙热的作业均须办动火安全作业证,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最多不超过 72h。如要延期必须要经过安环质监部审批同意后方可继续作业,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3 生产区内禁止用电炉、煤气炉取暖、热饭等。4 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 、喷灯及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风镐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5 在用树脂、塑料等可燃物质制造的容器、设备内动火时,要做好防火隔绝措施,防止炽热焊渣引起的火灾。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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