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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便携式瓦检仪使用及管理规定.docx

  • 上传人:一***
  • 文档编号:136658
  • 上传时间:2022-04-07
  • 格式:DOCX
  • 页数:4
  • 大小:13.6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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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便携式 瓦检仪 使用 管理 规定
    资源描述:
    便携式瓦检仪使用及管理规定为强化矿井“一通三防”的管理,切实落实好“一炮三检”制度,增强放炮安全的可靠性,做好瓦斯管理工作,杜绝重大瓦斯事故发生。经矿研究,对便携式瓦检仪的使用及管理工作作如下规定:一、使用范围: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 149 条规定: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以及采煤、掘进、巷修、通防科长、班组长、爆破工、流动电钳工、辅助二线流动电钳工及所有需动炮动火地点的人员下井时,必须配带便携式瓦检仪。另采煤面下隅角,及排放瓦斯时回风侧必须悬挂便携仪。二、使用及管理办法:1、各采掘生产单位当班放炮员入井前,在领取矿灯后,凭牌领取便携式瓦检仪,确认完好后,穿入皮套,避免淋水淋湿。2、配带的便携式瓦检仪,必须随身携带,不得乱丢乱放,随意拆装、调试,确保完好和正常使用。3、放炮员到调度室审批火工品发放单时,必须主动出示便携式瓦检仪领取牌,否则值班人员不予审批、盖章。4、放炮员到炸药库领取火工品,必须同时出示便携式瓦检仪和放炮证,火工品发放工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发放,否则不予发放。5、瓦检员负责监督迎头便携式瓦检仪的使用,凡放炮员不按要求配带便携式瓦检仪的,有权制止放炮。6、通防科负责对便携式瓦检仪制牌、编号,编号要人、牌、仪器固定,负责便携式瓦检仪的存置、保管、发放和充电,并建立健全具有针对性的管理制度,做好服务工作。7、通防科专人负责对便携式瓦检仪的检修和校验,每 7 天对便携式瓦检仪的零点、精度、报警点进行一次调校,确保便携式瓦检仪的完好、准确,并编号管理建立健全检修、校验档案、台帐。8、凡携带便携式瓦检仪人员,进入工作场所之前必须打开便携式瓦检仪,确保连续监测,放炮时严格执行一炮三检。9、瓦检仪报警时,人员必须停止工作,撤离报警区域,并向当班瓦检员及带班干部汇报,当班瓦检员要复查瓦斯,弄准报警情况,发现瓦斯超限要按规程要求上报和处理,并撤出所人工作人员,停止超限区域人员作业。10、下井前要认真检查仪器,如有故障,不准领取下井。在井下发现有故障上井后,应给发放人员讲清楚,以便及时调整和维修。三、充电收发和维护的管理规定1、便携仪每使用 8 小时充一次电。2、便携仪应统一管理,充电、发放和标校由专业人员进行。3、标校每 7 天进行一次,按说明书规定进行。当发现测值与固定式传感器有较大差异时应及时标校,找出问题所在。4、在维修时,应详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更换电子元器件时,保证按原件型号参数选配,不得擅自改变元器件型号的参数。5、更换电池组和传感元件时,应向生产厂家购买配件,不得随意使用替代件。电池组是经过本质安全检验部门认定的组件,不可随意改用其他电池替代,以免造成恶性事故发生。6、经过维修的仪器,应重新标校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7、每台便携仪都要建立档案台帐,档案要注明生产日期、购买日期、投入使用日期,校验日期,故障修理日期及原因,零配件更换日期。8、使用后,要及时清理隔爆网及通气窗口上的煤尘,使用时不得硬性伤害仪器,测量时仪器应按说明书规定的方法进行。四、考核与奖惩1、矿通防小组负责日常考核,技术科负责专项检查,每月不定期检查检验,不少于四次有详细记录。对单位管理好、个人使用好的,按矿有关规定进行奖罚。2、发放室不按规定发放便携式瓦检仪,每人次罚款 50 元。3、放炮员不领取便携式瓦检仪入井;不随身携带便携式瓦检仪或乱丢乱放;放炮时不按规定携带的,按严重三违处理。4、炸药库值班人员对放炮员未核实携带便携式瓦检仪及放炮证而发放火工品的,每人次罚款 50 元。5、调度室值班人员未核实便携式瓦检仪牌,而盖章批准发放火工品的,每人次罚款 50 元。6、瓦检员对不按规定携带便携式瓦检仪放炮的放炮员不制止,每人次罚款 30 元。7、进入工作场所前,携带者不打开便携式瓦检仪的,每人次罚款 20 元。8、由于保管不善,造成便携式瓦检仪损坏丢失的,除追究责任外,并赔偿 500 元。9、由于检修、校验工作不及时,造成发出的便携式瓦检仪达不到完好标准的,每台次罚检校人员 50 元,漏校一次罚款 50 元。10、凡因充电不足,造成便携式瓦检仪无法正常显示检测、失灵、误报警的,一台次罚充电人员 50 元。11、升井后携带便携式瓦检仪不及时交发放室充电,罚款 100 元。12、发放人员不负责任,造成便携仪打连勤,且影响正常监测罚款 100 元。13、采煤面下隅角不悬挂便携仪罚款 100 元,悬挂位置不当罚款 20 元。14、调离原工作岗位后及时将便携仪牌交到通防科,否则罚款 50 元。15、如若便携仪牌丢失到通防科补办便携仪牌,否则不得发放便携仪,造成损失及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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