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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某电力公司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docx

  • 上传人:一***
  • 文档编号:140582
  • 上传时间:2022-04-19
  • 格式:DOCX
  • 页数: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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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电力 公司法律 法规 规章 规定 其他 职业病 防治 制度
    资源描述:
    某电力公司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1、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职工明确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病防治,促进生产可持续发展。2、本制度规定从企业领导到各部门在职业病防治的职责范围,凡本企业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3、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2、设置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建立三级职业卫生管理网络, 配备专业或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 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3、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4、每季召开一次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亲自研究和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5、根据“三同时”原则,企业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方可进行建设,切实做到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6、亲自参加企业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二、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职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特制定我公司上岗前、在岗期间的体检和作业场所粉尘、噪声等的健康监护规定。1 健康体检1.1 上岗前体检1.1.1 凡进入我公司上岗的新员工,离岗一年以上又重新上岗的员工,人力资源部必须组织到省级卫生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不得擅自到未经医疗批准的单位进行职业健康体检。1.1.2 新员工上岗体检,必须要有专人陪同到体检单位进行体检,并在体检表上贴上体检者的照片,以确保体检的真实性。如出现弄虚作假,或失职,造成不合格人员上岗,对当事人进行严肃批评教育。1.1.3 人力资源部不得安排未经上岗体检的人员上岗, 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职业。1.2 在岗体检1.2.1 公司对在岗人员体检的周期规定为两年, 其中, 接触超标的岗位人员,体检周期为一年。1.2.2 如果员工不按规定参加体检,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员工本人负责。1.2.3 对体检后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员工, 应当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和时间,安排其复查及医学观察。1.2.4 体检后, 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由人事劳资科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 并妥善安置。 如有与职业无关的疾病,负责体检的部门,也应将检查结果如实及时告知本人,以便进行治疗1.2.5 办公室应当按规定妥善保存好职工的健康监护档案,不得遗失,如造成遗失,则应扣发当事人的考核分,2作业场所有害物质的监测2.1 公司热源部应根据作业场所的尘毒分布情况。建立卫生工艺流程图,并准确的确定卫生监测点。2.2 作业场所粉尘、噪声等的监测周期为一年,特殊情况随时监测。2.3 对粉尘、噪声超标的工序,由热源部在超标处设立卫生警示牌,警示牌上应标明标准值和超标的情况,预防措施等。2.4 对超标的场所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技术改造,用新工艺替换旧工艺,以无毒无害的新药剂替代有毒有害的药剂,减少劳动场所的有毒有害物质。2.5 综合办公室要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监督使用,并做到准确发放和指导正确使用,以减少职业病的发生。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三、 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下列因素:(1)病人的职业史;(2)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3)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诊断鉴定制度1) 、 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2) 、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三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集体诊断。3) 、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与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审核盖章。4) 、职业病诊断争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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