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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电焊工违规动火引发的事故.docx

  • 上传人:小****库
  • 文档编号:142229
  • 上传时间:2022-04-20
  • 格式:DOCX
  • 页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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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电焊工 违规 动火 引发 事故
    资源描述:
    电焊工违规动火引发的事故1.山东招远致 6 死金矿事故起因查明:违规电焊动火作业且违规外包2 月 17 日, 山东省招远市夏甸镇曹家洼金矿发生火灾, 事故共造成 6 人遇难, 4 人成功升井。20 日,国家矿山安监局召开的全国矿山安全生产视频会议上透露,这起事故因违规电焊动火作业发生,且存在违规外包、以包代管等问题。2.违规动火进行油罐区防腐作业爆炸致 1 死 1 伤2020 年 8 月 20 日,景德镇昌江区景禹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禹公司”)进行油罐区防腐作业时发生一起爆燃事故,造成 1 人死亡、1 人重伤。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对该事故进行通报。经对事故原因初步分析,主要暴露出以下问题:一是景禹公司对外包施工单位未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未进行技术交底;二是现场安全管理混乱,特殊作业未进行风险分析,未办理许可票证违规动火作业,现场无监护人员。3.致 1 人当场死亡!安徽丰乐农化“3.4”燃爆事故2020 年 3 月 4 日安徽丰乐农化有限公司发生爆燃事故,直接原因:电焊焊渣融进聚丙烯材质的尾气吸收塔的罐壁, 引爆罐内可燃气体混合物, 燃爆产生的冲击波致在高处作业未使用安全带、未正确佩戴安全帽的卜华友坠落,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1.卜琪英,安排无作业资质人员进行焊接作业;作业时未对三效蒸发器的污水处理设备尾气吸收装置采取隔离措施,动火作业仅安排 1 人监火;在利用钢梁作为水平通道时,未在 施工钢梁一侧设置连续的安全绳。2.丰乐公司,未对焊工作业进行严格审查,对实际动火人员无证操作且与动火作业证上作业人员不符, 动火作业监火人 仅 1 人等隐患未能发现。4.电焊工操作不规范引起的大火,致 7 死 1 伤2020 年 8 月 8 日下午 14 时 30 分左右,福建省泉州市晋江陈埭镇西坂村一座 7 层楼的厂房发生火灾,火灾造成现场 7 人死亡,1 人受伤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据当地人反馈,房东叫来电焊工维修电梯,电焊工操作不规范引起的大火。据悉,失火厂房在西坂加油站附近,是一家复合织带厂。现场浓烟直冲云天,厂房上不时有东西掉落。据附近群众介绍,失火厂房内仍有包括小孩在内的 4-5 名人员被困。5.董事长、安全员、电焊工等 10 人被刑拘!系电焊工违规切割!闲置 10 年的江汉饭店,2019 年 6 月开始实施内部改造工程。武汉聚鑫全向物质回收公司通过招标承接了相关改造项目。7 月 14 日下午 1 时许,现年 47 岁的电焊工郭某某,在切割江汉饭店二楼冷却塔的铁架时,违规操作引发火灾,致该建筑屋顶被烧。7 月 15 日晚,在当地警方支持下, 江岸分局民警赴大悟县将郭某某抓获。 现场判断为江汉饭店外立面改造引发火灾,起火部位为五层楼楼顶,燃烧物质为木材等。经过消防紧急处置,当日下午 17 时左右明火已经被扑灭,过火面积约 500 平方米,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饭店房顶的房顶已被烧垮。当时初步查明,起火原因系电焊工在二楼室外阳台用电焊切割铁架火星引起。湖北省武汉市公安局 7 月 16 日通报: “7.14”江汉饭店火灾事故发生后,相关事故责任调查迅速启动。 10 名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嫌疑人已被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刑事拘留。包括:江汉饭店法人、董事长兼武汉合汇置业有限公司法人、董事长杜某某武汉聚鑫全向物质回收有限公司法人、总经理彭某某湖北合汇置业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何某某湖北合汇置业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王某某公司项目经理邓某现场负责人、安全员杨某武汉聚鑫全向物质回收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余某某现场负责人、安全员王某某电焊帮工韩某某电焊工郭某某6.因一张动火票,老总、安监部负责人及电焊工等 5 人被依法行政拘留2020 年 8 月 8 日 8 时 30 分许位于滨海新区的天津汇洋石油储运有限公司, 在作业中存在违规使用明火作业的违法行为,8 月 13 日,5 名违规作业人员被依法行政拘留。2020 年 8 月 8 日 8 时 30 分许, 天津汇洋石油储运有限公司委托天津市大滩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对二号装卸车站台原有弃用管线进行电气焊作业。 汇洋公司总经理韩某、 储运部负责人赵某某、 安监部负责人刘某、 机电部负责人 (现场监火员) 马某某违规开具 动火安全作业证 。随后,电焊工唐某某进场作业,现场监火员马某某擅自离开现场。经滨海新区应急管理局前期调查,确认该作业存在违规使用明火作业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8 月 13 日,滨海新区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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