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分享赚钱 收藏 举报 版权申诉 / 5
1

类型泰州力宝广场工程“8·7”一般物体打击事故.docx

  • 上传人:一***
  • 文档编号:146236
  • 上传时间:2022-05-05
  • 格式:DOCX
  • 页数:5
  • 大小:14.24KB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关 键  词:
    泰州 广场 工程 一般 物体 打击 事故
    资源描述:
    泰州力宝广场工程“87”一般物体打击事故一、基本情况(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1.天丰置业(泰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丰置业) ,泰州力宝广场工程(以下简称力宝工程)建设方,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2100 万美元,实收资本:506.95 万美元,许可经营项目:普通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租赁,一般经营项目:物业管理、商业房地产配套服务。该公司于 2012 年 12 月 3 日取得江苏省住建厅颁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证书(贰级标准) ,证书编号:泰州 KF12416。2.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建工) ,力宝工程施工总承包方,公司类型:有限公司(自然人控股) 。该公司于 2012 年 3 月 28 日取得住建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132031058-12/12。3.扬州市四维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维监理) ,力宝工程监理方,公司类型:有限公司(自然人控股) 。该公司于 2011 年 12 月 15 日取得住建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资质证书,证书编号:E132012036。(二)工程情况泰州力宝广场由天丰置业投资建设,工程位于泰州市中国医药城泰州大道东侧、药城大道南侧,为商业、金融及住宅综合开发项目,工程共包括1 栋 4 层商业楼、1 幢 28 层高层住宅楼,总建筑面积 105253.8 平方米,总造价 13320.3378 万元人民币。2013 年 3 月份,天丰置业邀请江苏建工等 5 家单位参与工程投标;2013年 4 月 9 日,江苏建工参与投标;2013 年 5 月 6 日,天丰置业给江苏建工下发了中标通知书;2013 年 5 月 24 日,天丰置业和江苏建工签订工程施工合同。2012 年 4 月 16 日,天丰置业委托四维监理对工程实施监理。事故发生前,工程已进行商业楼 4 层的支模作业。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一)事故发生经过2013 年 8 月 7 日上午 9 点 45 分左右, 因商业楼 4 层东南角支模需要钢管,朱久新带领付志英到商业楼西北角地面上捆扎并吊运钢管。他们用 2 根直径 13mm 的钢丝绳先捆扎 40 多根钢管,付志英指挥塔吊司机时永金将这捆钢管吊运上去。10 点 10 分左右,当第 2 捆 70 根左右的钢管(约 1 吨)被吊至 4 层楼面(距地面约 15 米)时,捆扎钢管的其中 1 根钢丝绳突然断裂,导致钢管滑落并砸到地面上的朱久新和付志英。(二)应急处置情况事故发生后,项目部发现朱久新、付志英被压在钢管下方,立即组织人员移开钢管,使用自备车辆将朱久新和付志英送往泰州市中国医药城医院,10 点 50 分左右,2 人经抢救无效死亡。三、事故原因和性质(一)事故原因1、直接原因朱久新、付志英在司索信号工不在场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外部锈蚀断丝、缺少润滑油、纤维芯外露破损的钢丝绳捆扎、指挥吊运钢管,在钢管起吊后未及时撤离吊物的下方,因钢丝绳断裂,2 人被钢管砸中。2、间接原因江苏建工未建立起重作业操作规程、落实各岗位人员职责、告知进场作业人员起重作业的危险性;未安排专职信号司索工捆扎吊物和指挥吊运,一直存在各施工班组自行吊运作业的违章行为;未安排人员对索具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未及时发现并更换受损伤的钢丝绳;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未能发现长期存在的各施工班组自行吊运作业的违章行为。(二)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泰州力宝广场工程“8?7”一般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由于规章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到位、冒险作业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四、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一)事故责任单位及处理建议江苏建工对员工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未告知进场作业人员起重作业的危险因素,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未安排具备特种作业资格的专职信号司索工捆扎吊物和指挥吊运,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未对在用的塔吊索具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66 号)第十九条的规定。江苏建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93号)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泰州市安监局对其处以 19.8 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二)事故责任人及处理建议1.朱久新、 付志英不具备信号司索工资格, 安全意识淡薄, 违章捆扎吊物、指挥塔吊,且在吊运作业时站在吊物下方,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 2 人已死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2.时永金,作为塔吊司机,在明知没有专业信号司索工指挥不得起吊的情况下,盲目听从其他人员指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建议由江苏建工按照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予以处理。3.蒋爱君,
    展开阅读全文
    提示  安全人之家所有资源均是用户自行上传分享,仅供网友学习交流,未经上传用户书面授权,请勿作他用。
    关于本文
    本文标题:泰州力宝广场工程“8·7”一般物体打击事故.docx
    链接地址:https://www.aqrzj.com/doc/146236.html

    友情链接

    VIP会员
    加入vip,免费下载文档!
    微信客服
    服务号
    意见反馈
    点击发送邮件给我们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