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第311号令).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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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山东省 生产经营 单位 安全生产 主体 责任 规定 省政府 311 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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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讲解了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明确和落实自身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包括组织架构保障、制度建立与实施、物质和资金支持、人员培训教育以及事故应急管理等全方位的责任范围。文档描述了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及其具体职责划分,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确保本单位安全生产方面承担全面责任,并对高危行业设置了详细的机构配置要求和人员数量标准。文件还强调通过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全员责任制的落实及监督考核体系,从而实现预防事故、减少损害和提升整体安全管理效率的目标。同时,《规定》阐明了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负责监管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履行情况,且明确规定企业必须遵循安全生产“三同时”原则以确保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与运行。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适用于山东省内所有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各类经营单位。尤其是针对矿山、金属冶炼、道路运输、建筑施工等行业中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设定了更严格的安全管理要求。该规范旨在为政府安全监管部门提供明确的工作指引,也适用于这些领域从业人员学习并落实相关的安全保障政策与具体执行措施。通过明确各方角色与职能,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的执行力和约束力,最终达成保护人民生命健康、减少事故风险的发生频率,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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