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放炮 多人伤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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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放炮 多人伤亡一事故情况1982 年 4 月 20 日,陕西省略阳县金家河磷矿的 1 名副队长带领 4 名矿工在 1#排洪洞作业过程中,发现其中有 1 人打的炮眼不符合 13 米要求,只有 75 厘米,便让其补眼。该工人补眼后,深度仍然不够,便在副队长装炮时,征得同意,再次补眼,致将部分已装好的导火索淋湿。副队长等人在点燃导火索时,未注意到部分导火索已湿,难以点燃而延长了点炮时间,49 个炮只点燃了 40 个,点炮引线已全部熄灭。但此时他们未迅速脱离现场,反而再点引线继续点炮,致使先点的炮爆响后,死亡 1 人、重伤 2 人、轻伤 2 人。化学矿山安全规程第 488 第(一)项,关于“装药品应对峒室、药壶、蛇穴和深孔进行清理和验收工程。 在不能保证安全条件下禁止装药爆破。 ”的规定,而这次作业在验收尚未完毕时,便进行装药,致在打眼和装炮平行作业中淋湿导火索;第 479,关于“每个放炮人员都必须经过专门训练,并持有放炮合格证”的规定,而这 4 名点炮人员均系采掘工;第 490 条(二)项,关于“导火索长度须保证人员撤到安全地点”的规定,而作业中使用的导火索过短:又作业中未按有关规定,没有采用一次点火或成组点火,在对导火索进行单个点燃时,也未使用信号线或记时信号线,由于作业中一系列的违章,最终引发了多人伤亡事故。二评析放炮作业是具有很大危险性的作业,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安全规程。尤其是组织放炮作业的领导者,更应一丝不苟的不折不扣的贯彻好有关安全规程。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防止发生血肉横飞的祸害。摘自安全生产事故案例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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