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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霸州市新利钢铁有限公司“1·11”起重伤害事故.docx

  • 上传人:一***
  • 文档编号:157297
  • 上传时间:2022-07-23
  • 格式:DOCX
  • 页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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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霸州市 钢铁有限公司 11 起重 伤害事故
    资源描述:
    安全人之家 霸州市新利钢铁有限公司“111”起重伤害事故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霸州市新利钢铁有限公司霸州市新利钢铁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2 年 12 月 9 日,公司地址位于霸州市信安镇霸杨路北侧,法人代表宋力争,注册资金贰仟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钢材加工,销售热扎型材带钢、钢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等。现有从业人员 3800 余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131081000008755,组织结构代码证代码为 74687910-3。霸州市新利钢铁有限公司炼铁一厂从业人员 480 人,下设 5 个车间,设有安全生产专职机构。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2013 年 1 月 11 日 21:00 左右,炼铁一厂炉前工马树强,在班长张亚军的安排下,在 1#高炉南出铁场炉台下炮泥存放区向出铁场倒运炮泥;在炮泥班长张亚军马上向副工长曹武汇报,炼铁一厂安全科科长郭峰生接到通知后立即拨打 120 急救电话,大约 10 分钟后急救车来到现场将马树强送往廊坊市第四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三、事故报告情况事故发生后,新利钢铁有限公司内部逐级进行报告,在医院确定伤者死亡后,于 2013 年 1 月 11 日 22:58 分,新利钢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孙永海向霸州市安全监管局执法大队大队长赵承建报告了事故情况。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一)直接原因安全人之家 吊装工人马树强违反吊装作业管理规定,冒险进入吊物下方被掉落的炮泥砸中致死。(二)间接原因1.霸州市新利钢铁有限公司炼铁一厂安全教育不到位,致使职工安全意识薄弱,违反管理规定冒险作业。2.炮泥包吊装带未经检测确认其能否达到承重标准。(三)事故性质通过对事故原因的分析,认定此事故是一起由职工违章作业而引发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五、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一)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1.马树强,霸州市新利钢铁有限公司炼铁一厂工人。在吊装炮泥工作中,违反吊装作业管理规定擅自进入吊物下方区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责任追究。2.张亚军,霸州市新利钢铁有限公司炼铁一厂炉前班长。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未能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劳动组织不合理,在吊装作业时未能安排专门人员进行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霸州市新利钢铁有限公司依据公司相关规定给予其相应处罚。3.郭峰生, 霸州市新利钢铁有限公司炼铁一厂安全科科长,负责组织协调炼铁一厂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炼铁一厂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人之家 不到位,未能教育和督促员工严格执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未能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及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对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霸州市新利钢铁有限公司依据公司相关规定给予其相应处罚。4.纪宏军,霸州市新利钢铁有限公司安全部部长,负责监督协调各分厂安全管理工作。对炼铁一厂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不到位,未能教育和督促员工严格执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未能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及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对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霸州市新利钢铁有限公司依据公司相关规定给予其相应处罚。5.于学云,霸州市新利钢铁有限公司炼铁一厂厂长,负责炼铁厂全面工作。未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未能教育和督促员工严格执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对员工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 38 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由廊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给予 2012 年年收入 30%(28800 元)的行政处罚。(二)建议给予组织处理人员李志宽,中共党员,信安镇安办主任,负责信安镇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在辖区企业安全生产检查工作中安全隐患排查不彻底,履行职责不到位,安全人之家 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第 3 条第七款的规定,建议由霸州市纪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三)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处罚的建议霸州市新利钢铁有限公司对炼铁厂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不到位;对员工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未能教育和督促员工严格执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第 493 号令)第 37 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由廊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给予其罚款 15 万元的行政处罚。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为深刻吸取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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