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水煤矿“12.3”运输事故.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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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水 煤矿 12.3 运输 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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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水煤矿“12.3”运输事故2006 年 12 月 3 日 12 时 40 分,运输队在+450 运输大巷 2.19KM 处发生一起运输事故,伤亡一人。一、事故经过:2006 年 12 月 3 日,早班运输队安排:吴某某负责与其余 3 人在+450 运输大巷抹标准化里程牌。 当抹到 2.1KM 处牌子时, 孟某某擅自脱离工作岗位,向里边走去,经其余三人劝阻,均无效果,孟某某私自到 2.19KM 附近。罗某某与杜某某驾驶 6#机车在一九采区口处理架线卡子后沿重车道向外行驶,在 2.3KM 处与沿轻车道向里行驶的 10#机车相遇,两车按规定鸣铃、减速会车。大约 12:40,6#机车头行至 2.2KM 附近时,发现前方人行道上有人向井底方向行走,开始鸣铃、减速。当机车距行人不足 1 米处时, 孟某某突然由人行道拐上轨道中心, 当即被机车碰倒,经抢救无效死亡。二、事故原因分析:1、直接原因:机车撞倒孟某某致死。2、重要原因:(1)孟某某工作纪律性差,安全意识淡薄,自保意识不强。(2)吴某某三人与孟某某在一个工作小组,制止“三违”不力,对孟某某擅自离岗未能有效制止。3、间接原因:(1)工作小组内部互保意识不强。(2)电机车司机,遇险应变能力不强,(3)区队对职工教育不够,对大巷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性预知不足,管理上存在漏洞。三、事故点评:这次事故的直接受害人孟某某本人组织纪律性差,临近退休,工作资历老,擅自脱离大巷临时工程警戒线外,服从意识差,自由主义严重;同时,职工普遍认为大巷比较安全,对大巷工作安全警惕性不高;再次,小组负责人属于区队临时指定的,没有强制阻止孟某某离开现场,没有尽到负责人的义务;而孟某某在横跨轨道时对车距和车速确认不准,从而导致事故的发生。通过这些可以看出,在井下工作中,不能存在任何侥幸心理,措施要尽可能严密、周到,职工要最大程度地明确其相应的权力、义务和责任,激励工程负责人尽职尽责带领其他人员安全完成临时性工程;再次,区队要加强安全教育培训,让职工对大巷管理的相关规定有一个充分的认识,在执行矿“严禁大巷行人”方面,不能有任何偏差和优越权;加强临时性工程中的安全确认管理;在大巷停车检修或施工过程中,应根据机车的行车速度和制动距离,在距离停车检修或施工地点前后一定范围内设置警示标志,防止大巷运输事故的重复发生。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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