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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黔江区濯水镇“3·29”较大路外交通事故调查报告.docx

  • 上传人:一***
  • 文档编号:160681
  • 上传时间:2022-07-29
  • 格式:DOCX
  • 页数: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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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黔江区 濯水镇 29 大路 外交 通事 调查报告
    资源描述:
    黔江区濯水镇“329”较大路外交通事故调查报告2019 年 3 月 29 日 14 时 27 分左右,黔江区濯水镇三门村发生一起较大路外交通事故,造成 4 人死亡、1 人受伤、1 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约 58 万元。按照市政府领导的批示要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成立了由重庆市应急局牵头,市交巡警总队、黔江区监委、区应急局、区公安局、区总工会派员参加的“黔江区濯水镇329较大路外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 ,并邀请黔江区检察院派员参加。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专家论证、综合分析,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及责任,提出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和事故整改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事故车辆基本情况车牌号:渝 HM5095;车辆品牌、车身颜色及类型:大众汽车牌黑色小型轿车;车辆型号:SVW71612BS(手动挡车型) ;使用性质:非营运;核定载客人数:5 人,实载:5 人(含驾驶员) ;车辆所有人:卢应兰;登记地址: 重庆市黔江区太极乡金团村 5 组; 车辆识别代号: LSVAB6BR5EN185022;发动机号: B27203; 初次登记日期: 2014 年 11 月 25 日; 检验有效期: 2020年 11 月 30 日。重庆市黔江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渝(黔江)公交认字2019第 00329 号载明:渝 HM5095 号小型轿车事故前传动、行驶、转向、制动性能有效。(二)事故车辆驾驶人基本情况卢应兰,系渝 HM5095 号小型轿车驾驶人,性别:女;年龄:49 岁;准驾车型:C1;初次领证日期:2017 年 10 月 25 日;有效起始日期:2017 年10 月 25 日至 2023 年 10 月 25 日。重庆市黔江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渝(黔江)公交认字2019第 00329 号载明:检验结果为卢应兰心血未检出乙醇。(三)事故现场及交通环境情况事故发生地点位于黔江区濯水镇三门村5组下江土路 (宽3.8米, 长40 米) 。西往阿蓬江河流旁废弃泥石堆砌形成的一块空地 (长 44.45 米、 宽 17.2 米) ,东往国道 319 线 1992 公里 100 米处。该土路系 2002 年当地村民为采沙作业需求在天然形成河滩基础上自行修建,未通往任何村组,于 2009 年被废弃。土路与公路间设立有“禁止车辆驶入河坝地段”等告示牌。事故发生地点无影响视线或行驶的障碍物,天气晴。二、事故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一)事故经过2019 年 3 月 29 日,卢应兰驾驶渝 HM5095 号小型轿车搭载陈文珍、蔡知秀、谌治凡和邬代蒿,从濯水集镇出发,准备前往冯家老麻庄园游玩。14 时左右,卢应兰驾车沿濯水镇三门村 5 组下江土路到达阿蓬江边,计划通过过河便桥到达阿蓬江对岸的冯家老麻庄园,但发现该桥已断裂,车辆不能通行。卢应兰逐准备驾车沿下江土路原路返回公路。14 时 27 分左右,卢应兰驾车在下江土路返回公路爬坡途中,熄火后向后方溜车。溜车过程中,卢应兰继续踩踏制动踏板,未采取其它制动停车措施。当车辆后溜约 25 米时,坐在副驾驶后排位置的邬代蒿为逃生打开车门跳车。该车总共后溜 45 米左右后坠入阿蓬江中,造成卢应兰、陈文珍、蔡知秀和谌治凡 4 人溺水死亡、邬代蒿受轻微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黔江区、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立即启动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市应急局、市交巡警总队等单位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参与事故应急处置,并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得到有效控制,无次生事故和重大舆情发生,无不稳定因素。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一)人员伤亡情况1.卢应兰,女,49 岁,登记地址:黔江区金溪镇金溪 1 组。2.陈文珍,女,47 岁,登记地址:黔江区城东街道解放路。3.蔡知秀,女,50 岁,登记地址:黔江区城西街道河滨西路。4.谌治凡,女,55 岁,登记地址:黔江区新华乡钟溪村。以上 4 人在本次事故中死亡。5.邬代蒿,男,56 岁,登记地址:重庆市黔江区舟白街道。在本次事故中右脸、右肩和右腿受轻微伤。(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1.丧葬及善后赔偿费用:52 万元。2.财产损失:6 万元左右。以上合计:约 58 万元。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一)直接原因卢应兰驾驶渝 HM5095 号小型轿车在废弃的土路上坡时,因驾驶技术不良车辆熄火后溜,在后溜过程中除继续踩踏制动踏板外,未采取其它任何制动停车措施,导致车辆后退坠入阿蓬江中,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二)事故性质通过对造成事故原因的分析,认定本起事故是一起由于驾驶人卢应兰驾驶技术不良造成的道路以外交通事故,属于非生产安全事故。驾驶人卢应兰对本起事故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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